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朝阳凌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凌源市非金属矿产品加工产业准入规定》经凌源市人民政府第七届二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凌源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7日
凌源市非金属矿产品加工产业准入规定
为合理开发利用非金属矿产资源,进一步规范开发秩序,做长产业链条,促进矿山布局合理、结构优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现就我市非金属矿产品加工产业提出如下准入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以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生态文明建设的新理念,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辽西北地区要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和后发优势”的重要指示精神及我省《加快实施突破辽西北发展三年攻坚计划》(2018-2020年)中“以发挥朝阳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优势为重点,加快发展重点产业集群”的工作任务,以产品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为动力,科学有序开发,循环绿色发展,最大限度提高非金属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创建绿色矿山,培育壮大非金属矿产品产业集群,将我市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动能。
二、主要目标
依托我市石灰石、珍珠岩等非金属资源优势,按照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精细化和开发利用效率最大化的要求,科学布局,经济开采,绿色开发非金属矿产品,形成以石灰石、珍珠岩精深加工为主导的充满活力、具有发展后劲的非金属矿产品加工产业集群。
三、严格项目准入
鼓励非金属矿产资源节约集约以及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与效益,着力发展非金属矿产品加工、深加工及非金属矿物材料,做长产业链。新增矿山开采必须是精深加工项目,单一的矿产开采不予审批。原有矿山企业扩产增能必须有配套的精深加工链条,否则不予审批。积极鼓励原有矿山企业通过自建、招商引资、对外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配套精深加工产业链条,对原有矿山企业配套精深加工项目的,在项目用地方面给予倾斜,在项目审批上开通绿色通道。原则上3年内未配套精深加工项目的矿山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审批,并先予纳入上级关停计划,直至辖区内全部非金属矿山企业都配套精深加工链条,原矿产品无外运出凌源市辖区。配置非金属矿产资源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1.新、改、扩建非金属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必须符合全市非金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2.新、改、扩建非金属矿产资源开发项目须制定精深加工方案,方案必须经市非金属矿产品加工产业准入专家组评审通过。
3.新、改、扩建非金属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必须达到5000万元以上。对达不到投资规模,但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由市非金属矿产品加工产业准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决定是否准入。
4.新、改、扩建非金属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必须符合“绿色矿山”相关要求。
5.新、改、扩建非金属矿产资源开发项目要与扶贫政策相结合,助力扶贫攻坚工作。
6.符合规划、安全生产、自然资源、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规程、规范等规定。
四、准入程序
1.登记备案。新、改、扩建非金属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必须到市非金属矿产品加工产业准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
2.项目预审。市非金属矿产品加工产业准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相关资料后,对项目进行预审。
3.项目初审。通过预审的项目,由市非金属矿产品加工产业准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初审(专家组负责制定各类非金属矿产品加工产业准入标准,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按标准评审)。
4.项目审定。初审通过后,由市非金属矿产品加工产业准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结果反馈至市政府批准。
5.项目签约。通过市政府批准后,投资合同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指定的合同主体部门依法签订。同意准入的项目在签订合同时,投资方必须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缴纳。
6.项目备案。项目签约后,投资方到市营商局进行准入备案。
五、严格监管
1.实行项目考核验收制度。项目完成全部固定资产投资后,可向市非金属矿产品加工产业准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考核验收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查验,项目全部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经市政府同意后,履约保证金全额返还。
2.实行项目退出制度。符合本规定的投资项目应在合同中明确以下约定:对非因特殊情况签约不开工项目,超过合同约定期限1个月未开工建设的,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指定的合同主体部门,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方发出《限期开工建设通知书》,责成其尽快开工建设;超过合同约定期限2个月未开工建设的,扣缴投资方30%的履约保证金;超3个月仍不开工建设的,终止合同,并全额扣缴投资方履约保证金。
对非因特殊情况在建超期不投产项目,超过合同约定期限3个月未竣工投产的,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指定的合同主体部门,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方发出《限期竣工投产通知书》,责成其加快建设,尽快投产;超过合同约定期限6个月未竣工投产的,扣缴投资方30%的履约保证金;超过合同约定期限12个月未竣工投产的,终止合同,并全额扣缴投资方履约保证金。
3.严格事后监管。相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项目监管,确保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符合环保、安全生产等要求。矿管办、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对准入项目要加强监督检查,严禁原矿产品外运出凌源市辖区。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关于印发凌源市非金属矿产品加工产业准入规定的通知》(凌政发〔2018〕8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凌源市非金属矿产品加工产业准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