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有关规定,确定凌源市财政局为凌源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职责。
特此公告。
凌源市财政局
202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