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6-09-15 信息来源:凌源市教育局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把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作为“坚持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重大民生工程。为规范我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资金管理,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教育部等十五个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教财〔2012〕2号)、《关于深入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通知》(财教〔2021〕17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4〕39号)、辽宁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朝阳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意见》(朝教发〔2019〕8号)、《凌源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意见》(凌政办字〔2019〕1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及时结算、年度平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凌源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五条 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膳食补助资金为上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补助5元钱。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各义务教育学校营养改善计划财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必须确保全部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或家长,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严禁 设立 “小金库”,各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将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不得用于供应营养餐的水电费、燃料费、人工费等开支及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支出等费用。

第七条  各义务教育学校自营食堂财务管理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学校食堂财务工作,对自主经营食堂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同时应建立健全食堂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及财务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和权限,各司其职,相互监督。

第八条 各义务教育学校食材支出要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做到采购可溯源。

第九条 学校食堂实行财务公开。学校应定期(每月一次)将食堂收支情况及时向学校学生和家长公开。

第十条 各义务教育学校结合现有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平台,建立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人数、补助资金、受益人数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严禁套取和冒领资金行为。各义务教育学校要对上报的基础数据负责。

第四章    资金审批

第十一条 各义务教育学校根据实际发生金额到教育局核算中心通过预算一体化系统进行支付,严格执行财会制度进行报账。

第五章    资金结算

第十二条 建立专项资金管理问责机制。各义务教育学校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学校主体责任。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凌源市教育局    凌源市财政局  

202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