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瓦房店镇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凌源市瓦房店镇人民政府综合办公室
办公地址:瓦房店镇人民政府一楼综合办公室
邮政编码:122515
办公时间:夏季:8:30-12:00,13:30-17:30;冬季:8:30-12:00,13:0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421-6421321
电子邮箱:xingliyan2023@163.com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政府领导成员及分工;
2.机构设置及职能;
3.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6.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7.政务公开业务培训计划;
8.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9.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10.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凌源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lingyuan.gov.cn)、公示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申请获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受理机构:瓦房店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
办公地址:瓦房店镇人民政府一楼综合办公室
办公时间:夏季:8:30-12:00,13:30-17:30;冬季:8:30-12:00,13:0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 0421-6421321
邮政编码: 122515
电子邮箱:xingliyan2023@163.com
(二)申请接受渠道
1.现场申请
镇政府综合办公室为凌源市瓦房店镇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书面填写《申请表》后,可到镇综合办公室当面提交申请表。
地址:瓦房店镇人民政府一楼综合办公室
办公时间:夏季:8:30-12:00,13:30-17:30;冬季:8:30-12:00,13:0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421-6421321
2.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以书面填写《申请表》,通过邮政寄送的方式向瓦房店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申请受理机构:朝阳市凌源市瓦房店镇人民政府综合办公室
通讯地址:朝阳市凌源市瓦房店镇人民政府一楼综合办公室
联系电话:0421-6421321
邮政编码:122515(来信需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信函应通过中国邮政的挂号信或EMS特快专递邮寄,不受理快递文件形式的申请。)
3.邮件申请
申请人可登陆凌源市人民政府网站点击“政府信息公开指南”(https://www.lingyuan.gov.cn/lyszf/zwgk/zfxxgkzn/glist.html),下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并发送至邮箱xingliyan2023@163.com,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
(三)申请注意事项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获取瓦房店镇政府依申请公开信息,应填写《瓦房店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申请领取或在凌源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平台自行下载打印(见附件)。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表内容应真实有效,同时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四)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1.根据《条例》有关规定,瓦房店镇政府办公室将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如下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根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镇政府办公室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镇政府办公室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镇政府办公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由瓦房店镇政务公开办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2.办理期限:瓦房店镇人民政府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镇政府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瓦房店镇人民政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瓦房店镇人民政府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四、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瓦房店镇人民政府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瓦房店镇人民政府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相关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再向具有法定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上述情况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具有法定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监督渠道: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瓦房店镇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凌源市人民政府投诉举报。
受理机构:凌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
办公地址:凌源市东城街道木兰山路5号
邮政编码:1225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2:00,13:30-17:30;夏季8:30-12:00,13:0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421-6800259
(二)救济渠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凌源市瓦房店镇人民政府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凌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将适时更新。
附件1:凌源市瓦房店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附件2:凌源市瓦房店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流程图
附件1瓦房店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 申请人信息 | 公民 | 姓 名 | 工作单位 | |||||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
| 联系电话 | 传 真 | |||||||
| 邮政编码 | 电子邮箱 | |||||||
| 通信地址 | ||||||||
| 法人或其它组织 | 名 称 | 法人代表 | ||||||
| 机构代码 | 联系人 | |||||||
| 联系电话 | 传 真 | |||||||
| 电子邮箱 | 邮政编码 | |||||||
| 通信地址 | ||||||||
| 申请人签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盖章): 年 月 日 | ||||||||
| 所需政府信息情况 | 所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其他特征描述 | |||||||
| 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 | ||||||||
| 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单选) | □自行领取 □邮寄 □电子邮件 | |||||||
| 政府信息的载体形式(单选) | □纸质文本 □电子邮件 □光盘 | |||||||
注意事项:1、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要注明申请的正当理由;
2、公民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2凌源市瓦房店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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