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凌源市民政局办公室负责公开由凌源市民政局制作的民政信息。
办公时间:夏季:8:30-12:00,13:30-17:30;
冬季:8:30-12:00,13:0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 0421-6823061
电子邮箱: lymz36011@163.com
通信地址: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红山路西段100—9号
邮政编码:122500
二、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民政局办公室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2.公开内容
(1)民政局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能、机构设置、联系方式;
(2)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
(3)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依法公开的政府文件及解读;
(4)本部门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凌源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另外,还将通过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凌源融媒”微信公众号等载体予以公开。
4.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申请的提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获得凌源市民政局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掌握该政府信息的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填写《凌源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2)申请人可以到市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现场提出书面申请。现场申请,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地址: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红山路西段100—9号
受理时间:8:30-11:30,13:0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3)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
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凌源市民政局办公室。信函应通过中国邮政的挂号信或EMS特快专递邮寄,不受理快递文件形式的申请。特快专递申请式样详见附件。
(4)电子邮件申请
申请人可登陆凌源市人民政府门户网(https://www.lingyuan.gov.cn/)站点击“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下载信息公开申请书并发送至邮箱lymz36011@163.com,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
四、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办理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3、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4、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五、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六、监督保障
依据中央有关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要求,我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已纳入年度市政府部门绩效考核评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凌源市民政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政府投诉和举报。
七、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民政局办公室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凌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1.凌源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2.凌源市民政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流程图
3.特快专递申请式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