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凌源市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1.领导及组织机构
主要包括:本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及主要负责人情况等。
2.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由本机关制发的政策性文件;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3.重要会议
市医保局有关会议。
4.财务信息
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决算报告等。
5.工作信息
主要包括:工作进展、本机关各项业务主要开展情况、安全监督检查情况等。
6.权责清单
主要包括:凌源市医疗保障局权责清单。
7.其他
主要包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其他应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凌源市人民政府网站,还将通过“凌源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等载体予以公开。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公开凌源市医疗保障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市医保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市医保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搜集、加工、整理分析的义务,需要进行脱敏、脱密处理的除外。
(一)确定被申请机关
为有利于申请人准确快捷获取政府信息,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时应先确定被申请机关,即被申请机关应当是所需信息的制作机关或牵头制作机关;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市医保局负责公开本部门根据工作职能制作或获取的信息。
(二)受理机构
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市医保局依法受理向市医保局提出的政府信息申请。具体承办机构为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三)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信函提出申请的,应填写《凌源市医疗保障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或组织提出申请,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写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地址;
2.详细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包括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查找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申请方式
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现场提出书面申请。
地址:凌源市市府路东段1号(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受理时间:8:30-12:00,13: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2.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凌源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信函应通过中国邮政的挂号信或EMS特快专递邮寄,不受理快递文件形式的申请。
地址:凌源市市府路东段1号
联系电话:0421-6860089
邮编:122500
(五)处理程序与时限
1.市医保局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市医疗保障局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市医保局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明确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书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市医保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市医保局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六)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市医保局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市医保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8.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市医保局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市医保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9.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0.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由市医保局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三、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市医保局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医疗保障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我局投诉(监督电话:0421-6860089),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
五、救济方式
法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医保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既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医保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凌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将适时更新。
附件:1.凌源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2.凌源市医疗保障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流程图
凌源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 申请人信息 | 公民 | 姓名 | 工作单位 | ||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
| 通信地址 |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 电子邮箱 | |||||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名 称 | 组织机构代码 | |||
| 营业执照 | |||||
| 法人代表 | 联系人 | ||||
| 联系人电话 | |||||
| 联系人邮箱 | |||||
|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 |||||
| 申请时间 | |||||
| 所需信息情况 | 所需信息内容描述 | ||||
| 选 填 部 分 | |||||
| 所需信息的信息索引号 | |||||
| 所需信息的用途 | |||||
|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 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 | 获取信息方式 | |||
| □ 申请。请提供相关证明□ 不 (仅限公民申请) | □ 纸面□ 电子邮件□ 光盘□ 磁盘 (可多选) | □ 邮寄□ 快递□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可多选) | |||
| □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 |||||
凌源市医疗保障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