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林权证作废声明
发布日期:2026-06-24 信息来源:凌源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浏览: 次
依据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25)辽13民终2937号判决,依法确认哈叭气村村民委员会与于占利于2008年1月1日签订的《集体商品林家庭承包经营合同书》无效,现已送达生效。以合同为基础办理发放的凌林证字(2006)第44113号林权证同时作废。现对凌林证字(2006)第44113号林权证进行作废公告声明。
特此声明。
声明人:凌源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2026年6月24日
依据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25)辽13民终2782号判决,依法确认哈叭气村村民委员会与姚淑连于2003年12月15日签订的《集体商品林家庭承包经营合同书》无效,现已送达生效。以合同为基础办理发放的凌林证字(2003)第14792号林权证同时作废。现对凌林证字(2003)第14792号林权证进行作废公告声明。
特此声明。
声明人:凌源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202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