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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源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医疗保障局医保待遇等待期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6-05 信息来源:凌源市医疗保障局

凌源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

(医疗保障局医保待遇等待期政策解读)

凌源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  徐小龙



各位媒体朋友,同志们:

大家好!首先,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关注和大力支持!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对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一些参保政策作出了新的规定,朝阳市医保局印发的《关于调整朝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等待期规定的通知》(朝医保发〔2025〕37号),明确规定从2026年1月1日起,调整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等待期。今天,详细介绍一下这方面的内容,让广大参保群众清晰了解政策变化、准确把握参保要求。

一、职工医疗保险

(一)职工参保。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在我市首次参保缴费的,自缴费到账之日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其他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从缴费满3个月(自缴费到账之日起计算的整月,下同)后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二)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费及补费。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职工医保费的,应依法补缴,以本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作为补缴基数标准。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中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中断缴费的次月起暂停其职工医保待遇;参保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恢复正常缴费的,次月起恢复其职工医保待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原则上应当整体补缴职工医保费,如遇欠缴医保费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要办理退休或调转工作关系等特殊情形时,可单独补缴后办理相关手续。

(三)灵活就业人员断缴及补费。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我市职工医保,断缴职工医保费的,从断缴的次月起暂停职工医保待遇。在断缴欠费3个月内重新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自缴费到账之日起,1个月后恢复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断缴欠费超过3个月重新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自重新缴费满3个月后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四)领取失业金人员参保。领取失业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自办理失业登记并经审核同意领取失业保险金当月开始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停止领取失业金人员,可按相应规定参加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继续参加职工医保(含灵活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金3个月内,重新缴纳职工医保的,自缴费当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超过3个月的,以用人单位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自重新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自重新缴费满3个月后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应在停止领取失业金后,按当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费。3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自缴费当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超过3个月的,自重新缴费满3个月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五)职工转退休人员参保。

参保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后未及时办理医保退休手续,但已达到医保规定的缴费年限的,在6个月内办理医保退休手续的,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养老保险退休之日起享受退休职工医保待遇;超过6个月办理医保退休手续的,自办理之日起享受退休职工医保待遇。未达到医保规定缴费年限的,自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并办理医保退休手续缴费后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二、居民医保

(一)普通参保居民

自2025年起,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其中,未连续参保的,每多断保1年,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参保人员可参照当年参保地个人缴费标准,缴纳断保年度个人缴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每多缴纳1年可减少1个月变动待遇等待期;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修复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之和不少于6个月。

(二)新生儿

新生儿自出生后90天内参保,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不跨年享受待遇);超过90天的,自缴费满3个月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三)困难群体

已认定的困难群体(包括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动态监测范围内但未识别为监测帮扶对象的脱贫人口,重残人员(一、二级))从参保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新认定的困难群体,自身份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朋友们,医保是健康的坚实守护,是幸福的坚强后盾,我们真诚地希望,在医保的守护下,我们都拥有更加健康、更加安心、更加美好的生活。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