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市房票安置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26-05-20 信息来源:凌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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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有序推行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工作,缩短征收补偿安置周期,进一步拓宽我市房屋征收安置及商品房销售渠道,满足被征收人对安置房屋的多样化需求,优化房地产供需结构。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房票安置工作指南>的通知》(辽住建〔2025〕88号)、《朝阳市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朝住建发〔2026〕2号)的相关规定和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城市建设发展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凌源市房票安置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就该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为尽快推动政策出台,积极推进工作落实,请于2026年5月22日17:30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我局。

电子邮箱:chengguan0036@163.com

联系电话:0421-6986085

 

                      凌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5月20日    


凌源市房票安置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有序推行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工作,缩短征收补偿安置周期,在推进改造项目顺利实施、城市更新有效进行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我市房屋征收安置及商品房销售渠道,满足被征收人对安置房屋的多样化需求,优化房地产供需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房票安置工作指南>的通知》(辽住建〔2025〕88号)、《朝阳市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朝住建发〔2026〕2号)的相关规定和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城市建设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房票安置是市住建局将被征收房屋价值等补偿资金核算后,根据被征收人意愿,将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凭房票购买我市房源超市中商品房的一种货币安置方式。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中村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项目等涉及房票安置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住建局是我市房票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住建局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房票安置的组织实施,主要工作是:制定房票安置政策、搭建房票管理平台、建立全市房源超市、做好房票发放工作、设立房票资金专用账户并加强资金监管。

房票资金必须封闭运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安全兑付。

第四条 房票安置应体现自愿、公平、等价的原则,充分尊重被征收人的意愿,实行房票安置与实物安置、现金补偿自主选择,鼓励优先使用房票。

第五条 房票为统一制式,采用实名制。房票应注明项目名称、编号、使用人姓名、身份证号、金额、开具日期及使用规则等内容。

被征收人持房票可为本人或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孙女等支付购房付款。

第二章 房票的核发、使用、奖励与支持

第六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应首先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房票安置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在完成被征收房屋评估、并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货币)》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被征收人的房票安置申请凭证、征收协议、被征收人及房票使用人身份信息进行汇总,核实无误后,与被征收人签订《房票安置协议》(房票使用人为其近亲属的,应在协议中注明或签订《房票安置变更协议》)并向其发放房票。

第七条 房票票面金额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征收补助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室内装修和设备搬迁补偿、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八条 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房票使用金额不得低于房票票面金额的90%,购房后的票面余额可以提取现金。提现金额=房票票面金额-房票使用金额。

第九条 房票自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未使用自动失效,房票安置协议同时废止。被征收人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其它方式补偿。

第十条 房票仅用于在我市的房源超市中购买商品房,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公寓、底商、车库、车位等。

第十一条 房票持有人可按照规定办理公积金提取,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

第十二条 被征收人(不含其近亲属)持房票购买商品房,成交价格未超出货币补偿(房票票面金额)部分免征契税,房票奖励金额及超出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第十三条 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自愿参与原则公开进行征集后进入房源超市,并对所提供房源的楼盘位置、商品房备案价格、购房优惠幅度、交付日期等作出承诺并向社会公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房票持有人提供≧100元/平方米的价格优惠。

第三章 房源超市管理

第十四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建立房屋征收拆迁房票安置房源库(即房源超市),并对申请进入房源超市的商品房及开发企业进行审核,准入应满足以下条件:

1、房地产开发项目手续齐备、商品房权属清晰、具有合法的销售条件,无司法查封等权利瑕疵。   

2、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规范、信誉良好。   

3、配套完善、质量达标的“好房子”优先纳入。

商品房符合房源超市准入条件的,市住建局应与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安置房源超市入库协议》,并对房源超市内的商品房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房票结算

第十五条 房票安置资金由市财政负责筹集,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认真做好资金监管工作,对房票兑付所需征收资金依法核验,房屋征收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房票资金及时、足额存储到位。

第十六条 房票持有人选定商品房后,持《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票安置协议》、房票、身份证明等资料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结算房款。房票使用金额不足以支付购房款部分由购房人承担。

第十七条 开发企业与房票持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房票、购房合同、收款凭证,申请购房结算及资金拨付,经审核后,根据《安置房源超市入库协议》中约定的时间与开发企业进行结算,并向房票管理系统提交办结信息。

房票持有人购买的商品房为期房或未解除预售资金监管的现房,房票结算资金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抽逃、挪用或上交上级集团(公司)严格按照规定优先用于本开发项目各项税费的缴纳和项目建设,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抽逃和挪用。严格按照规定优先用于本开发项目各项税费的缴纳和项目建设,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抽逃和挪用。

第十八条 房票可分割用于购买多套商品房,统一结算放款;也可将多张房票合并使用。房票分割或合并使用的,房票奖励金额按照使用日期分别计算、统一兑付。

第五章 房票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 使用朝阳市住建局统一的房票管理系统,及时将被征收人信息采集、房票合法及使用、房源归集和更新、房票结算和兑付事项纳入系统平台,便于(朝阳)全市统一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和企业在房票安置实施过程中进行伪造、篡改房票或被征收人身份信息,对存在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套取房票补偿资金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期交付房屋的,承担相应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住建局未按期结算房票资金的,应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因履职不力、推诿扯皮造成房票资金不能足额存储至监管账户、未能按时结算房票资金以及其他影响房票安置工作正常开展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房票不得买卖、转让、抵押、质押、融资、套现,不可退还、不计利息,严禁赋予其金融属性。 

第二十四条 房票持有人亡故的,相关继承人凭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书、调解书、法院文书及其他有效继承证明材料,向住建局申请办理房票更名手续,使用期限不变。

房票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如有遗失,应及时向住建局核发部门办理挂失补办手续。因房票遗失引起财产损失等后果的,相关责任由房票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人购买房源库商品房所产生的税费、维修资金、物业、水电暖、办证及其他费用按相关规定自行缴纳。

第二十六条 市住建局应加强房票安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妥善保管,永久保存。

第二十七条 房屋已进行征收但未安置的被征收人,也可按照自愿的原则,选择房票安置。

第二十八条 以往有关房屋征收补偿的规范性文件与本细则不相符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限为2年。如国家、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