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一)举办人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符合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四)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五)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二、养老机构登记工作
1.规范养老机构登记相关内容
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在10张以上的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其经营(业务)范围应当使用“养老服务”的规范表述。养老机构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环境、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
2.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登记
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举办者依法向县级以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各级民政部门的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履行本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依据职责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进行登记与监督管理。具体的登记流程如下:
举办者向县级以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受理举办者提交的成立登记申请材料,并将申请材料流转至本级养老服务业务部门,本级养老服务业务部门负责出具是否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意见。符合登记条件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登记并发给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应向举办者说明理由。
3.经营性养老机构登记
设立经营性(即营利性,下同)养老机构,由举办者依法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具体登记流程按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4.政府兴建的养老机构登记
设立公建公营(公办)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采取公建民营形式设立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机构经营性质依法向相关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具体登记流程按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三)备案登记工作
1. 新设立养老机构登记后备案。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主动向民政部门备案。备案流程如下:
养老机构举办者应当在登记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内,携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到民政部门对外窗口或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办理备案,现场领取《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附件1)和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清单,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养老机构备案申请书》(附件2)、《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附件3)。受理民政部门应当对提交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的,当场出具《养老机构备案回执》(附件4),不能当场出具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出具。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举办者需要补正的材料。民政部门在出具备案回执时,对养老机构备案材料虽然齐全,但可能存在不符合规划、建筑、消防、环境、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规定条件的情况的,应当告知其继续运营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并在养老机构备案回执的特别说明事项中予以注明。各地要加快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行网上办理备案手续。
养老机构举办者对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备案民政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对备案养老机构承诺书中承诺按照建筑、消防、环境、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的,经现场检查缺乏上述有关手续的,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9〕103号)规定,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