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凌源市委社会工作部预算公开(本级)(2026年)
发布日期:2026-01-21 信息来源:中共凌源市委社会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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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中共凌源市委社会工作部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中共凌源市委社会工作部2026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收入预算总表

三、支出预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支出功能分类预算表

十一、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政府预算)

十二、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部门预算)

十三、债务支出预算表

十四、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五、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十六、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七、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十八、三公汇总支出表

第三部分 中共凌源市委社会工作部202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中共凌源市委社会工作部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中共凌源市委社会工作部

1.负责指导人民建议征集工作,负责征集、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建议,向市委、市政府及时反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全市党的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

2.统筹推进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和基层政权建设,协调推进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健全和落实党建引领基层治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落实社会治理相关任务。

3.统一领导全市行业协会商会党的工作,协调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深化改革和转型发展,指导混合所有制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和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党建工作,指导协调相关企业单位、社会组织、就业群体中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4.指导全市志愿服务工作,完善凌源市志愿服务工作协调小组工作规则,进一步推动全市志愿服务事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着力打造高素质社会工作者队伍,并引导其发挥作用。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中共凌源市委社会工作部2026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

中共凌源市委社会工作部


第二部分 中共凌源市委社会工作部预算公开表

中共凌源市委社会工作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中共凌源市委社会工作部202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中共凌源市委社会工作部2026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中共凌源市委社会工作部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中共凌源市委社会工作部2026年预算收入全部为财政拨款284.05万元,本年收入合计284.05万元。

因2024年12月末中共凌源市委社会工作部尚未开通财政一体化业务,所以中共凌源市委社会工作部无法在财政一体化系统中进行预算工作,2025年全年预算为0万元,所以较上年预算增加284.05万元。另上年结转0万元,收入总计284.05万元。中共凌源市委社会工作部2026年预算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60.87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2.44万元、卫生健康支出4.15万元、住房保障支出6.59万元,本年支出合计284.05万元,较上年增加191.33万元。

二、关于2026年预算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中共凌源市委社会工作部机关运行经费为3.68万元,其中:办公费2万元、印刷费0.2万元、邮电费0.55万元、差旅费0.45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0.48万元。

三、关于2026年政府采购项目安排情况说明

本单位2026年部门预算中,没有安排政府采购项目。

四、关于中共凌源市委社会工作部2026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按照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中央八项规定等有关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2026年中共凌源市委社会工作部“三公”经费预算数0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万元,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

五、中共凌源市委社会工作部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中共凌源市委社会工作部共有车辆0台,单位价值50万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本年拟新购车辆0台,购置单位价值50万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2026年中共凌源市委社会工作部应编制绩效目标项目2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项目2个。涉及资金195万元,编制绩效目标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项目)为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决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