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普法宣传
发布日期:2025-11-05 信息来源:凌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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逛商场时突然“卡壳”的电梯、工厂里悄悄“带病工作”的锅炉、工地上摇摇欲坠的起重机,这些我们偶尔会碰到的特种设备一旦“闹脾气”,轻则耽误事儿,重则让家庭破碎!它们就像城市运转的“筋骨”,安全才是“筋骨”健康的关键。可有些企业总盯着眼前的利益,把安全规程抛在脑后,想用事故换GDP增长。要知道,“带血的GDP”暖不了经济,只会凉了人心,这种赔本买卖,企业坚决不能做。为更好地助力企业发展,守护安全底线,现就特种设备安全知识进行普法宣传。

一、什么是特种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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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种设备安装、使用程序

设备安装首先由具有安装资质的生产单位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办理安装告知,之后等待检验机构对设备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根据安全技术规程,各类设备的检验周期如下表:

设备/设备附件检验周期
锅炉外部检验每年1次内部检验每两年1次水(介)质处理每年1次
压力容器年度检查每年1次,定期检验根据安全等级一般为三至六年1次
压力管道年度检查每年1次,工业管道定期检验一般不超过6年;公用管道以PE管或者铸铁管为管道材料的管道全面检验周期不超过15年
电梯每年1次定期检验或检测
起重机械每两年1次定期检验
大型游乐设施每年1次定期检验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叉车每两年定期1次检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每年1次定期检验
安全阀每年1次校验
压力表每半年1次检定
电梯限速器15年以内电梯每两年1次校验,15年以上电梯每年1次校验

三、违法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2.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建立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3.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所用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守护特种设备安全,不仅需要监管部门筑牢法治防线,严查违法违规行为;更需要企业扛起主体责任,把安全标准刻进特种设备使用过程每一环,让“安全第一”取代“效益优先”;也需要每一位公民增强安全意识,主动监督身边隐患。让我们共同行动,以零容忍态度杜绝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坚决摒弃“带血的GDP”,用扎实的安全保障,守护每一个生命的尊严,护航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

 

        来源:凌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