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5-08-18 信息来源:凌源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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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金凤芹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事宜,特向你方告知如下:
2025年8月18日,金凤芹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辽13执116号《执行裁定书》及(2023)辽13执11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我中心申请办理坐落于凌源市市府路东段的万通嘉苑小区C座03081号房屋(该不动产曾由你方办理网签备案)的转移登记,要求我中心将该房屋登记至金凤芹名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明确指出,当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其中,人民法院持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
基于上述法律法规,我中心将依照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依法依规办理相应不动产登记手续,将上述房屋登记至金凤芹名下。
如你方对上述登记事宜有异议,可依照法律规定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提出,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主张权利。
特此告知。
凌源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