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凌源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凌源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凌源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工作规则
附件2:凌源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
凌源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2025年8月5日
附件1 凌源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辽宁省决策部署和朝阳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凌源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议事协调职能作用,切实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根据《凌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整合设立凌源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的通知》要求,按照“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理念和协同高效、科学精干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防减救灾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加强党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系统思维、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切实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全面提升我市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
第三条 市防减救灾委是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相关职能部门的防灾减灾救灾职责和有关专项指挥部工作。
二、市防减救灾委组成
第四条 市防减救灾委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其中设主任1名,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若干名,由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担任;委员由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减救灾办)设在市应急局,承担市防减救灾委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应急局、市水务局、市林草局、市消防救援大队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第五条 市防减救灾委主任、副主任(因领导职务变动自动递补的除外)或组织架构、主要任务、运行机制的调整,按程序报市委批准后,市政府办公室印发通知;委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市防减救灾办提出,按程序报市防减救灾委主任批准,市防减救灾委印发通知。
第六条 考虑到有关工作的专业性,保留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名称和工作体系,有关专项工作可根据需要以指挥部名义开展。市防减救灾委主任担任3个专项指挥部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市防减救灾委副主任担任相关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由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水务局负责,其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务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办公室具体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三、主要职责
第七条 市防减救灾委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辽宁省有关决策部署和朝阳市、凌源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
(二)研究审议凌源市防灾减灾救灾的重大政策、重点规划、重要制度以及防御灾害方案并监督实施,协调推动防灾减灾救灾政策法规体系运用;
(三)协调解决防灾减灾救灾重大问题,指导建立自然灾害防治体系;
(四)组织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统筹加强自然灾害防范预警处置信息共享;
(五)统筹协调开展自然灾害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做好群众生活保障,维护群众生产、生活稳定;
(六)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七)完成省、朝阳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凌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事项。
第八条 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市防减救灾委工作部署,执行市防减救灾委各项制度,做好本部门本系统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四、工作制度
第九条 市防减救灾委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市防减救灾委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并严格执行“第一议题”制度。
全体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出席会议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及委员,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部门、乡镇街负责同志及相关专家参会。专题会议由副主任或其委托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召集,确有必要的由主任召集。会议议题由市防减救灾办根据市防减救灾委主任、副主任要求或成员单位建议研究提出,按程序报批。
会议讨论的材料,由市防减救灾办提前征求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并组织修改完善,按程序报批后提交会议审议。根据工作需要形成会议纪要,按程序报批后以市防减救灾委文件印发。议定事项由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并及时向市防减救灾委报告,市防减救灾办负责跟踪督办。
(二)市防减救灾委文件由市防减救灾办组织起草,根据需要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按程序报副主任签发,或由副主任授权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签发,确有必要的,呈报主任签发。
主送市防减救灾委的文件,由市防减救灾办提出拟办意见,呈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市防减救灾委副主任阅示,或由副主任授权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阅示,确有必要的,呈报市防减救灾委主任阅示。
(三)各成员单位每年底向市防减救灾委报告本单位年度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情况和下一年工作计划,印发的防灾减灾救灾重要文件抄送市防减救灾办。
(四)市防减救灾委或委员会办公室对防灾减灾救灾领域的重大工作部署、重要工作进展、重点突出问题、典型工作经验等,视情进行通报。
(五)市防减救灾委制定督促工作办法,由市防减救灾办负责督促落实。
(六)各成员单位确定相关科室或业务部门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协助委员开展工作,加强与市防减救灾办的工作联系。联络员变动,由所在单位在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将调整后名单报市防减救灾办。
(七)各成员单位和市防减救灾办结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实际,及时组织开展调查研究,聚焦问题,分析成因,提出对策,服务决策。
(八)各成员单位和市防减救灾办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培训,营造全社会广泛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九)按照有关规定,市防减救灾委对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依法依规进行表彰。
(十)组建专家委员会,为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供政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撑。专家委员会由从事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专家组成,工作制度另行制定。
五、附 则
第十条 本规则由市防减救灾办负责解释。
附件2 凌源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
一、办公室设置
第一条 凌源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减救灾办)设在市应急局,在凌源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防减救灾委)领导下,承担市防减救灾委日常工作。
第二条 市防减救灾办主任由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应急局、市水务局、市林草局、市消防救援大队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二、主要职责
第三条 市防减救灾办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辽宁省委以及朝阳市,凌源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
(二)分析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形势,开展防灾减灾救灾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调查研究,向市防减救灾委提出意见建议,按照市防减救灾委决策部署协调解决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重要事项;
(三)组织开展全市自然灾害风险会商;统筹加强重特大自然灾害防范预警处置信息共享;
(四)协调推进全市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评估常态化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综合减灾创建;
(五)统筹协调重特大自然灾害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收集、汇总、评估、核定灾情,组织实施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督查检查工作;
(六)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有关交流与合作;
(七)按照市防减救灾委决策部署,做好预案启动和重特大自然灾害的有关协调指导工作;
(八)负责市防减救灾委各成员单位日常协调联络工作,承办市防减救灾委会议筹办、文件起草、制度制订、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收集汇总各成员单位年度工作情况,起草市防减救灾委年度工作总结,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九)完成市防减救灾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制度
第四条 工作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市防减救灾委联络员会议、市防减救灾办专题会议。会议议题根据市防减救灾委主任、副主任部署要求或实际工作需要拟定。涉及重要问题,按程序报市防减救灾委主任批准。
第五条 工作联系制度。市防减救灾办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联络员会议,由市防减救灾办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主要内容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全面落实市防减救灾委工作部署,分析研判自然灾害形势,通报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讨论成员单位或有关地区提出的防灾减灾救灾重要专项工作,并提出工作建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六条 专题研究制度。根据市防减救灾委主任、副主任部署要求或针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突出问题或重大课题,市防减救灾办不定期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有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及专家开展专题研究,提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及国家、省、市防减救灾委重要部署的相关工作措施,推动协调解决涉及跨部门的防灾减灾救灾重点问题,提出工作建议。会议由市防减救灾办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形成会议纪要。
第七条 通报督促制度。市防减救灾办及时收集汇总各乡镇街、各部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部署、典型经验做法、重要工作进展等情况,编发工作信息,向市防减救灾委主任、副主任及成员单位进行通报。加强工作督促检查,针对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意见建议,并跟踪落实。
第八条 文件管理制度。市防减救灾办文件由市防减救灾办组织起草,根据需要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按程序报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九条 工作报告制度。市防减救灾办及时掌握各乡镇街、各成员单位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开展情况,每年向市防减救灾委主任、副主任报告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情况,重大事项随时报告。
第十条 统筹协调制度。市防减救灾办统筹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等三个指挥部办公室相应开展有关工作。
四、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防减救灾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