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发布日期:2025-07-28 信息来源:凌源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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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常所、潘永华因保管不善,将2021001878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王常所、潘永华
2025年7月28日
聂淑芬、李晓军因保管不善,将2023001164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聂淑芬、李晓军
2025年7月28日
唐秀芹、张朝军因保管不善,将125204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唐秀芹
202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