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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源市市本级部门2025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事项和依据
发布日期:2025-05-28 信息来源:凌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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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源市市本级部门2025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事项和依据 | |||
序号 | 检查单位 | 行政执法检查具体事项 | 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 |
1 | 凌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1、是否取得规划审批手续;2、是否存在超建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 |
2 | 凌源市农业农村局 | 农资打假,伪劣农资治理及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种子、农药、肥料领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四十九条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四十一条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六、二十四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三十八条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 屠宰动物检疫申报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
假劣兽药 | 《兽药管理条例》 | ||
假劣饲料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
1、是否建立或按规定保存生产记录; 2、是否违规使用农业投入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 ||
1、查验水产品记录; 2、检查水产品生产环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
2、产品质量、安全性、可靠性、适用性;3、产品售后服务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化质量工作的意见》 | ||
3 |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分局 |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修订)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版)第五十条 |
“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 | ||
污染物排放情况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至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 ||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 | ||
3 |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分局 | 自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议通过)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 |
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六条 | ||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制度建立情况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 ||
环境信息公开规定落实情况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六十二条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第一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第三十三条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2004年国家发改委、环保总局令第16号)第十条 | ||
清洁生产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等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七条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2004年国家发改委、环保总局令第16号)第八条、第十一条 | ||
3 |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分局 | 危险废物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2022年1月1日施行)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四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至二十八条 |
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 |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7号)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环保部令第22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
医疗废物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八条 | ||
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五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至第六十二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1号)第四十五条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环保部令第18号)第五十五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环保部令第11号)第三十七条 | ||
4 | 凌源市卫生健康局 | 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的监督检查(对公共场所单位的卫生管理、功能区卫生情况、公共用品卫生情况、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游泳场馆水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10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第12条: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对学校及托幼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学校及托幼机构饮用水卫生、教学卫生、生活环境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医疗机构或保健室进行监督检查)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第九条 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 ||
对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的监督检查(对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的卫生情况、水质检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 ||
对放射诊疗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放射诊疗单位的设备情况、人员情况、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情况、防护设施配备情况、警示标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 ||
4 | 凌源市卫生健康局 | 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配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建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
对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的预防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
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及消毒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消毒产品的生产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等进行监督检查) |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
4 | 凌源市卫生健康局 | 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第二款:(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辽宁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五条规定: 省、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工作。 |
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进行监督检查;对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监督检查)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护士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 ||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的生产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进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 ||
5 | 凌源市消防救援大队 |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的消防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六条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
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 ||
5 | 凌源市消防救援大队 | 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检查 | 【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9月13日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公布,自2021年11月9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开展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 (二)根据需要实施专项检查; (三)发生火灾事故后实施倒查; (四)对举报投诉和交办移送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从业行为进行核查。 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监督检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网上核查、服务单位实地核查、机构办公场所现场检查等方式实施。 |
对消防技术服务质量的检查 | 【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9月13日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公布,自2021年11月9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对单位(场所)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可以对为该单位(场所)提供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抽查内容为: (一)是否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二)从事相关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 (三)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维护保养、检测建筑消防设施,经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是否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 (五)是否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六)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是否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七)是否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 (八)是否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 | ||
5 | 凌源市消防救援大队 |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的检查管理 | 【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九 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定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抽查计划。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监督抽查计划,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抽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抽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违法执业行为,应当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查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注册消防工程师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违法执业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抄告原注册审批部门。原注册审批部门收到抄告后,应当依法作出责令停止执业、注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证等处理。 |
5 | 凌源市消防救援大队 | 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22号令)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实行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按照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专项监督抽查,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制定监督抽查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技术鉴定证书; (二)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应当进行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型式检验合格和出厂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 (三)消防产品的外观标志、规格型号、结构部件、材料、性能参数、生产厂名、厂址与产地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消防产品的关键性能是否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的要求;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
6 | 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
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情况、检测设备人员、检测过程、检验报告进行监督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
检验、检测、证书标志及相关信息 | 《强制性认证产品管理规定》 | ||
6 | 凌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检查擅自变更企业登记事项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
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公司登记检查 ;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检查;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
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 ||
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 ||
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检查;未按规定时间年报检查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质量抽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 |||
7 | 凌源市气象局 | 相关单位防雷装置安装、日常维护和检测情况等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防雷装置检测标准适用、检测方法、检测内容、检测结论等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
升放气球单位资质、人员、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条件情况等 |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 | ||
升放气球单位资质、专人值守、活动审批、遵守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情况等 |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三条。 | ||
8 | 凌源市发展和改革局 |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 |
9 | 凌源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是否获得经营许可,经营许可是否上墙,是否超范围经营,及在开展业务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情况。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五条文化部负责指导全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建立统一完善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建设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体系,加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完善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绩效考核。各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指导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开展执法业务。各级综合执法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
在开展业务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 ||
是否获得经营许可,经营许可是否上墙,是否超范围经营,及在开展业务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情况;销售的旅游产品中涉及超范围经营,虚假宣传、低价游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 ||
是否获得经营许可,经营许可是否上墙,是否存在不再符合法定条件情形,及在开展业务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情况。 |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 ||
9 | 凌源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是否获得经营许可,经营许可是否上墙,是否超范围经营,及在开展业务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情况。 | 1.《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2.《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
是否获得经营许可,是否存在禁止性内容节目,是否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及在开展业务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情况。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 ||
发行、放映是否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是否存在放映《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是否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是否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 | 《电影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 ||
10 | 朝阳凌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查现场、查内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 |
11 | 凌源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安全生产 |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
安全生产 | 《应急管理实用法律法规汇编》 | ||
安全生产 | 《朝阳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3版)(暂行)》 | ||
安全生产 | 《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1版)(暂行)》 | ||
安全生产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
安全生产 | 《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条例》 | ||
安全生产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
12 | 凌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燃气企业安全生产及规范运行情况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检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企业法人履职情况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
12 | 凌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政工程执法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
物业服务企业是否规范运行及投诉等 | 《物业管理条例》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 | ||
建筑市场执法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 ||
供热企业安全生产及规范运行情况 | 《城市供热管理条例》 | ||
13 | 凌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五十六条 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电力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电力企业和用户对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提供方便。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
对民爆生产销售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 【规章】《辽宁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2010年2月20日施行) 第二十五条 负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其职责分工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 | ||
13 | 凌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为的处罚: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为的处罚: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六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13 | 凌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为的处罚:对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六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对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对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 ||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对盗窃电能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 | ||
13 | 凌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对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3米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于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电力管理部门处一千元罚款,并可以依法申请拆除或者清除: (一)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3米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5米内堆放谷物、草料、木材、秸秆、易燃易爆物品; (三)在各种电力专用管道(沟)保护区、风力发电机塔架基础周围10米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堆放垃圾和矿渣,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四)在发电、变电设施排水排洪渠道上引水灌溉,倾倒残土、垃圾杂物; (五)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六)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七)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保护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挖掘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八)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者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九)拆卸杆塔或者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者标志牌; (十)在架空电力线路、电力专用通信线路保护区内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钓鱼,采石,烧窑,烧荒,烧纸,放烟花。 |
13 | 凌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对在水力发电设施水域保护区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等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于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电力管理部门处三千元罚款,并可以依法申请拆除或者清除: (一)在水力发电设施水域保护区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二)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500米区域内烧窑、烧荒或者焚烧垃圾等; (三)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300米区域内放风筝等飘动物体; (四)在各种电力专用管道(沟)保护区、风力发电机塔架基础周围10米内或者电厂灰场范围内,采石、取土、挖掘、打桩、钻探、破坏植被; (五)向风力发电机、电力线路射击或者抛掷物体; (六)在风力发电设施保护区内放放风筝等飘动物体,焚烧物体,进行爆破或者从事有污染的作业; (七)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区域内放风筝等飘动物体; (八)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九)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品,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
对危及发电、变电设施的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等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于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罚款: (一)危及发电、变电设施的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二)影响发电、变电设施的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三)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四)破坏、损坏、涂改、移动、围挡电能计量及用电信息采集设施。 | ||
13 | 凌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力设施所有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建设电力设施的; (三)未制定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电力设施进行巡视、维护、检修,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 |
对擅自伸入或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行为、向外转供电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1996年4月17日发布,2016年修正)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 ||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行为的中止供电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主席令第60号,2018年修正)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责令恢复原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主席令第60号,2018年修正)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 ||
14 | 凌源市水务局 | 是否有取水许可证、是否安装计量设备、计量设备是否正常运转、是否制度上墙、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资源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 |
15 | 凌源市医疗保障局 | 1.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2.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3.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4.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5.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6.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7.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
15 | 凌源市医疗保障局 | 1.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 2.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 3.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 4.未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 5.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 6.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 7.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
15 | 凌源市医疗保障局 | 1.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2.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 3.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4.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
16 | 凌源市交通运输局 | 1.会议记录2.应急预案 3.安全隐患排查4.培训教育5.事故处理6.责任落实7.安全标准化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3号《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
从业人员资质及车辆技术状况,动态监控管理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三条至第六十二条. | ||
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和备案事项是否属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章、第四十五条 | ||
1.会议记录 2.安全隐患排查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 ||
17 | 凌源市教育局 | 办园行为 园所安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21年4月29日予以修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通过,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正)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399号,2021年4月7日修订)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617号)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2017年1月10日通过) 【规章】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规章】《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
办学行为 消防安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21年4月29日予以修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通过,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正)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399号,2021年4月7日修订)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617号)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2017年1月10日通过) 【规章】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规章】《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 ||
18 | 凌源市林业和草原局 | 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
林木种苗质量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 ||
19 | 凌源市统计局 | 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八条 |
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四十五条 | ||
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四十四条 | ||
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四十四条、四十七条 | ||
20 | 凌源市公安局 |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检查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
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 ||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的消防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对国际联网接入单位和用户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 ||
对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 ||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 | ||
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监督检查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
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监督检查 | 《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 | ||
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制造、配售、储存和帐册登记等情况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
娱乐场所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
21 | 凌源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 1.单位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中个体工商户业主是否有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2.原料采购、制作(烹饪)、保管、销售等主要岗位是否有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3.清真屠宰厂(场)配备符合清真屠宰要求的清真屠宰师,并配备符合清真习俗的设施 | 《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
22 | 凌源市自然资源局 | 矿山企业: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年度开采设计实施情况;2.采矿权人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依法采矿情况;3.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及采矿权转让;4.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三率”情况;5.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等法定费用缴纳情况;6.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及产品流向情况;7.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实施情况;8.依法填报统计报表或资料情况;9.采矿权抵押、冻结、查封情况;10.日常监督、检查、督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受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履行情况;11.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和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4号) |
23 | 凌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建设领域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情况,如是否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是否按时足额缴存工资保证金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农民工工资保障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