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政策做解读——凌源市民政局(城乡低保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5-22 信息来源:凌源市

城乡低保政策解读

凌源市民政局副局长  白玉成


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对象认定工作遵循依法受理、规范办理、公开透明、客观公正、高效便民的基本原则。

现我市依据《朝阳市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家庭审核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朝民发〔202326号)、《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朝政办发〔2024﹞26号)文件要求,在辽宁省困难群众智慧救助系统中进行审核审批,系统进行自动判定,系统可对家庭成员的收入进行自动计算,统一标准,避免工作人员不同,计算标准不同,导致业务办理结果不同,有利于保障过程可监管。可对救助方案和审核确认结果进行自动判定和选择,直接输出审核确认结果。

一、申请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应具备哪些条件

按户申请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至少一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有我市户籍,且全部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均未在其他地区享受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及特困救助供养等项救助。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标准。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

二、如何申请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救助

申请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救助,由户主(不特指户口簿上登记的“户主”,下同)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户主不能申请的,可由其他家庭成员向户主户籍所在地申请;家庭成员均不能申请的,经依法授权后,可由法定监护人或村(居)民委员会代户主申请。

三、申办低保的流程有哪些

申办低保流程: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判定财产结果→乡镇(街道)入户调查→乡镇(街道)初审→乡镇(街道)公示→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进行民主评议,无异议由县级民政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确认结果→乡镇(街道)对是否符合情况通知申请人→对符合的低保对象次月发放救助金。

四、目前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是多少

自2024年7月份起,我市城市低保标准为705元/人/月,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标准为1058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为588元/人/月,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标准为882元/人/月。

五、申请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救助申办家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申请人应当如实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

(二)履行委托核查家庭及家庭相关成员(包括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及家庭成员,下同)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

(三)按规定提交家庭及家庭相关成员户籍、身份、劳动能力状况、收入、财产等有关证明材料。有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城乡居民最低基本社会保障性支出以及因病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全日制大学本科(含)以下非义务教育在校学生教育费用、灵活就业人员因在异地打工期间增加生活成本等刚性支出的,需要一并提供。

六、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的财产条件如何限定

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申请或已获得救助家庭的财产状况需要符合以下条件规定:

(一)家庭存款条件。设定家庭人均存款限额,当前按17000元/人/年(含)执行,一人户按两人计算。

(二)家庭房产条件

1. 申办城市低保、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救助的,家庭普通居住类住房面积标准是:2人以下(含2人)户不超过70平方米、3人以上(含3人)不超过90平方米,并且无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类房屋;

2.申办农村低保、农村低保边缘家庭的,拥有农村唯一普通居住类住房可不受面积限制,要求无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类房屋。

3.在同一家庭中家庭成员分别申办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拥有农村唯一居住类住房的,按农村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房产条件认定;无农村居住类住房的,按城市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房产条件认定。

(三)家庭成员名下无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辆和非高档摩托车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

非高档摩托车指排气量不超过150毫升且价格低于1万元的非进口品牌摩托车。

(四)家庭投资经营企业(包括以家庭成员名义登记或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的注册资金或投资额度不超过家庭存款限额的1.5倍。

(五)家庭成员名下基金、股票、期货、权证、保险等投资产品及互联网金融资产市值总和不超过家庭存款限额。

(六)家庭具有的高价值收藏品和金银珠宝等奢侈品的市场价值总和不超过家庭存款限额。

七、低保救助金如何发放

低保金通过“惠民惠农一卡通”平台发放,确保救助金能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八、对审核确认给予低保救助或给予低保边缘家庭救助的,可享受哪些救助内容

对审核确认给予救助的,自确认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可按规定申请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社会救助。

九、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在接受救助期间的义务有哪些

(1)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支出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对于家庭财产发生较大支出,申请人不能提供支出原因的,原则上不再受理其家庭救助申请。

(2)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在接受救助期间,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接受职业介绍和技能培训;应当参加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劳动。

十、什么情形停止低保救助

对家庭成员死亡、服刑、失踪、户口迁移等人口变化以及收入或财产状况超过标准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自停止保障决定之日次月起停止发放低保金或按规定停止给予社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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