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凌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凌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收入预算总表
三、支出预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支出功能分类预算表
十一、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政府预算)
十二、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部门预算)
十三、债务支出预算表
十四、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五、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十六、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七、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十八、部门管理专项资金预算表
第三部分 凌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凌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年预算情况说明
二、凌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三、凌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采购(购买服务)预算安排情况
四、凌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五、凌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年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六、凌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年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凌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障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保障性住房规划及政策,参与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有关工作,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落实市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定额,组织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建筑专业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执法,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工作,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法执行,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法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配合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五)指导全市建筑活动并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程监理执法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执法执行,拟订勘察设计、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有关政策并监督执法实施,组织制定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法实施,组织市房屋、市政工程相关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执法。
(六)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建设规划编制并监督执法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各类保护性规划,会同文物部门完成本地区历史建筑普查、认定、挂牌及建档前期保护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街区、镇、村)的申报、保护并监督管理。)指导全市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七)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建设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村镇建设规划监督检查及全市重点镇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工作。
(八)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
(九)承担建筑、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的责任,拟订建筑、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及备案抽查相关职责,组织或参与建筑、市政工程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
(十一)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管理工作,管理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发展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参与重大招商引资活动,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跟踪落实和相关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十二)负责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提供管理保障,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运营与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监督,城市环境卫生作业与管理。
(十三)承担供暖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供暖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具体实施;负责城市新建、改(扩)建供暖工程施工前和竣工验收相关工作;制定供暖行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和测算供暖成本、价格调整标准;负责处理供暖行业供用纠纷,维护市场秩序;负责供暖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督促、协调企业生产运行中的应急抢险、事故抢修和便民救助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凌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
凌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级
第二部分 凌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凌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凌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凌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其他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财政事务、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等。凌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年收支总预算3329.68万元。相比上年同期,总收入增加1398.88万元,增长72.45%,主要是因为污水处理厂运行费项目预算资金增加。总支出增加1398.88万元,增长72.45%。凌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年预算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9.66万元,卫生健康支出12.89万元,城乡社区支出3272.2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4.93万元,本年支出合计3329.68万元。
我单位未安排政府采购,预算表14《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为空表。
我单位未安排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表15《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为空表。
我单位除基本工资、运转经费等支出,未安排债务支出等其他经济事项支出,预算表13《债务支出预算表》为空表。
《部门管理专项资金预算表》为空表。
二、凌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年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的说明
2025年,凌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运行经费安排25.07万元。其中:办公费安排0.4万元、水费安排0.4万元、电费安排6.5万元、邮电费安排1.66万元、取暖费安排9.24万元、差旅费0.5万元、维修维护费0.2万元、福利费0.17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6.00万元。
三、凌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年政府采购(购买服务)安排情况的说明
2025年,凌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采购(购买服务)预算安排0万元。
四、凌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按照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中央八项规定等有关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压减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025年“三公”经费预算数6.00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
2.公务接待费0万元。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6.0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
五、凌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年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凌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有车辆3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含单位机要通讯,应急公务用车等)3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车辆0辆。单位价值1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套,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套。凌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年年初预算购置车辆0辆,金额0万元。
六、凌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年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凌源市住建局2025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2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2个,涉及资金3030.00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5.“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6.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7.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4.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