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凌源市****游乐场
《营业执照》 编号:92211382MAD7FNE***
负责人:李**
住址: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市府路*段4-1
你擅自从事娱乐性活动一案,经调查:
2024年11月5日,凌源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向凌源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送来《案件线索移交函》,移交函指出“我局治安大队接到群众实名举报:位于凌源市****大厦*楼存在一个“黑游戏厅”。经我局民警现场核实该游戏厅工商注册名称为凌源市****游乐场,但未取得娱乐场所经营许可,确系擅自经营的游艺场所。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建议加强监督管理和依法查处。请将处理结果按规定期限函复我局”。凌源市****游乐场擅自从事经营娱乐性活动 ,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建议立案调查并对当事人发出《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到本机关作进一步调查。
根据收集证据情况,当事人凌源市****游乐场,2024年11月5日在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大厦*楼擅自从事娱乐经营活动,通过调取后台实际经营时间为2024年9月23日-2024年11月05日,累计违法所得共计5469元,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的规定;根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参照《凌源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应给予当事人凌源市****游乐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依法予以取缔。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凌源市公安局《询问笔录》一份
2、《违法所得情况认定表》、照片、光盘一份、《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3、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且能够相互关联、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其中:文书《调查询问笔录》可以认定当事人擅自经营娱乐性活动行为的事实。
经证据证实,当事人凌源市****游乐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的规定。根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参照《凌源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应给予当事人凌源市****游乐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依法予以取缔。
现对你做出如下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仟肆佰陆拾玖元(5469.00元),并责令凌源市****游乐场立即关闭依法予以取缔。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朝阳市凌源市朝阳银行缴纳违法所得。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凌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凌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凌源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2024 年 11月 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