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凌自然资处字〔2024〕4号)
发布日期:2024-11-01 信息来源:凌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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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我局于2024年4月20日对你非法采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24年4月你在凌源市乌兰镇太平沟村采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储量核实报告

3、价格评估结论书

我局已于2024年5月10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放弃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如下:

1、立即停止违法采矿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3360.00元,并处违法所得50%的罚款1680.00元,共计5040.00元(大写:伍仟零肆拾元整)。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凌源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凌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金合金  王晓东

电话:6825031

地址:东城街道木兰山路5号

 

凌源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