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凌自然资处字〔2024〕17号)
发布日期:2024-10-09 信息来源:凌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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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对凌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凌源市四官营子镇下营子村,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构成越界开采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等:
1、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
2、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
3、储量核实报告(安山岩7497立)
4、价格评估结论书(评估单价14元一立)
我局已于2024年7月11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2024年7月11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单位)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立即停止越界开采行为、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越界开采出的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所得104958.00元,并处违法所得30%的罚款31487.00元,共计人民币136445.00元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凌源市自然资源局。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凌源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凌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晓东、刘洋
电话:6913866
地址:东城街道木兰山路5号
凌源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