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市自然资源局“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4-08-16 信息来源:凌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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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现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部门联合监管全覆盖,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95号)、《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是指凌源市自然资源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抽查检查、部门联合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行政检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行政监管行为。

第二条  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对公民、法人、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抽查检查对象)涉及土地、矿产、城乡规划、测绘地理信息等事项实施执法检查时,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检查工作,遵循依法、科学、规范、高效、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部门联合监管要求,市自然资源局应当会同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联合开展随机抽查监管工作,抽查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衔接工作,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条  相关科室、市局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职责分工,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简称“两库”)并按要求录入全省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局综合行政执法队、各相关科室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两库”日常维护,随时完善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法规科和信息中心报备。

第六条  各相关科室、局综合行政执法队作为抽查检查主体,每年二月底前,要制定本单位年度执法抽查检查工作计划,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  抽查检查工作应当根据本部门权责清单和职责分工,梳理本部门应当实施的抽查检查事项,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局批准的年度抽查检查计划,按时间节点有序开展。未列入年度抽查检查计划的,不得擅自开展抽查检查工作。

第八条  临时需要增加抽查检查任务的,由相关科室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经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不得以任何借口变相开展抽查检查工作。

第九条  相关各科室、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各自的抽查检查和部门联合检查事项清单,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直接录入监管工作平台。

第十条  随机抽查检查事项清单应当包括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和抽查频次等,对不涉及保密的检查对象,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立、改、废等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动态调整时,各相关科室对随机抽查事项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经法规科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录入平台。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为市自然资源局领取了行政执法证的正式在编职工或事业单位从事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非正式在编人员不得列入抽查检查工作人员名录库。

第十三条  开展部门联合执法抽查检查前,各抽查检查主体应当随机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严格按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做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第十四条  随机抽查检查根据信用信息分析,对抽查对象实行差异化管理,并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可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实行重点监管;对已被抽查过没有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应当减少抽查次数。

第十五条  随机选派的抽查检查人员,如果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或者不可抗力不能执行抽查检查时,应当重新选派抽查检查人员。

第十六条  抽查检查主体要对随机抽查检查产生的抽查检查结果、处理处罚情况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自抽查检查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情况、查处结果,通过市场监管部门的“互联网+监管”平台、凌源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强化责任意识,对未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对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问责追责。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