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凌源市林业和草原事务服务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凌源市林业和草原事务服务中心2024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收入预算总表
三、支出预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支出功能分类预算表
十一、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政府预算)
十二、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部门预算)
十三、债务支出预算表
十四、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五、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十六、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七、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十八、部门管理专项资金预算表
第三部分 凌源市林业和草原事务服务中心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凌源市林业和草原事务服务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全民义务植树工作;组织、指导生态公益林的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森林资源动态监测和调查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林木,竹林的凭证采证和运输;依法管理林地、林权,监督林地开发利用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陆生野生动物、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指导监督、组织协调森林防火工作,指导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组织、指导、监督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检疫工作。依法监管林业资产;指导林业产业发展。指导林业基地建设,制定林业事业费、林业基金和林业专项贷款计划;监管林业资金的使用,指导林业财会工作;负责林区公路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林业科技、教育培训、宣传和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凌源市林业和草原局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单位包括:
凌源市林业和草原事务服务中心
第二部分 凌源市林业和草原事务服务中心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凌源市林业和草原事务服务中心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凌源市林业和草原事务服务中心2024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凌源市林业和草原事务服务中心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凌源市林业和草原事务服务中心2024年预算收入全部为财政拨款1877.94万元,本年收入合计1877.94万元,较上年减少202.69万元。另上年结转0万元,收入总计2050.63万元;凌源市林业和草原事务服务中心2024年预算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95.59万元,卫生健康支出95.02万元, 农林水支出1344.80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42.53万元,本年支出合计1877.94万元,较上年减少302.90万元。
二、关于2024年预算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凌源市林业和草原事务服务中心属于事业单位无机关运行经费。
三、关于2024年政府采购项目安排情况说明
本单位2024年部门预算中,没有安排政府采购项目。
四、关于凌源市林业和草原事务服务中心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按照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中央八项规定等有关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2024年凌源市林业和草原事务服务中心 “三公”经费预算数4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4万元。凌源市林业和草原事务服务中心2024年预算数比2023年预算数增加(减少)0万元,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公务接待费及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和上年数一致。
五.凌源市林业和草原事务服务中心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止2024年1月15日(公开时点),凌源市林业和草原事务服务中心共有车辆17台,单位价值50万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本年拟新购车辆0台,购置单位价值50万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2024年凌源市林业和草原事务服务中心应编制绩效目标项目0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项目0个,涉及资金0万元,编制绩效目标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项目)为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农林水支出(类)林业和草原(款)事业机构(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含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等附属事业单位的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12.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3.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