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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凌源市2023年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解读)
发布日期:2023-09-22 信息来源:凌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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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案出台的背景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凌源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凌政办发〔2015〕97号)、《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朝保居办〔2017〕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

二、方案的目标任务

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采取公开摇号方式,保障公平分配。

三、方案执行范围

朝阳凌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四、方案主要内容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户口,并且是低保户、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有自理能力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或贫困残疾人家庭(由所在街道和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且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2、毕业后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工作一年以上,且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无住房的大专及以上院校毕业生。                           

3、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具有稳定职业并与单位签订两年以上期限的固定劳动合同(由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正规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的本市或外来务工无住房人员。

劳动合同签订、社会养老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4、我市进城务工或有重大疾病长期在城内医院治疗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

5、经招商引资来我市发展建设的域外企业工作人员,确需住房的,应由单位提出申请,市公共租赁住房审核小组审核后报市公共租赁住房领导小组批准。

6、市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居住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伤残或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按其文件要求执行。

7、正在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待遇且低保已取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核查,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无其他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且无购房能力的家庭,可以继续租住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房屋的租金因低保取消不再享受低保租金待遇,按新就业大专及以上毕业生和市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租金标准收取租金;若在核查过程中发现其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存在商品房住宅、门市、车库等房屋登记信息的,政府将无条件收回其所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8、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再按程序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初审、审核、公示合格后办理。

(二)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具有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户口,并且是低保户、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有自理能力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或贫困残疾人家庭,且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的家庭,可直接申请租赁补贴。

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同属国家住房保障政策,二者不能重复享受,同时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条件的申请人,可视自身情况任选其一申请,并填报相应申请表。

2023年租赁补贴发放标准以户为单位,按照1400元/户/年的标准,每季度按规定程序审核,符合租赁补贴发放标准后发放。

五、解读机构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构:凌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 读 人: 于亚金

联系电话:0421-6986101

解读时间: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