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凌自然资处字〔2023〕19号)
发布日期:2023-09-19 信息来源:凌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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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我局于2023年4月25日对你非法采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22年7月你在凌源市松岭子镇三皇庙村越界开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储量核实报告
3、价格评估结论书
我局已于2023年6月21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放弃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立即停止违法采矿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46206元,并处违法所得30%的罚款13861.8元,共计60067.8元(大写:陆万零陆拾染元零捌角)。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凌源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凌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凌源市支行
账号:0713***********6612
联系人:郭文全
电话:6770421
地址:东城街道木兰山路5号
凌源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