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入籍登记(不含实事收养)
发布日期:2023-07-18 信息来源:凌源市


一、社会福利院收养

(一)民政部门出具的《三无人员入住市社会福利院审批表》。

(二)社会福利院出具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入院登记表》《捡拾弃婴(儿童)登记表》、派出所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三)社会福利院确定民族成分后出具的相应证明材料。

(四)刑侦部门出具的《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比对报告》。

(五)社会福利院提供的在报纸上刊登的公告。           

二、公民个人收养 

(一)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四)养父母民族不同的,需养父母同时到派出所签字确认。

三、办理路径

拟落户公安派出所

四、办理时限

即审即办

五、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辽宁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户口申报事项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