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市公路管理段:
你单位报送的《凌源市锦承线K251+248铁西路(龙回首道口)平改立道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有关规定,经我局研究,批复如下:
一、凌源市锦承线K251+248铁西路(龙回首道口)平改立道路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建设地点位于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工程总投资1848.34万元,全长0.522km,其中主线全长0.262公里,起点位于红山路,终点与京沈线相接,改造京沈线0.26公里。路面规划红线宽度为10.0-17.8m不等,下穿钢筋混凝土框构桥,桥梁全长16.73m,全高6.9m,净空位4.5m,孔跨形式(2孔×8.5m),并配套交通工程、照明工程及绿化工程。工程环保投资28万元,主要用于施工期及运营期废气、废水、噪声、固废处理及防水土流失、路面平整、植被恢复等环保设施及措施的投资。
工程经凌源市发展和改革局批复(凌发改交通能源〔2022〕3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工程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影响较小,从环保角度分析,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建设。
二、工程在施工及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相应建筑施工噪声防治规定,落实相应施工期环保管理措施,合理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工艺,控制施工噪声,夜间禁止施工,建筑施工噪声排放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规定的限值[昼间70dB(A),夜间55dB(A)]。
严格按照《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控制施工期土方和物料装卸、运输、堆放、拌和等过程中的扬尘和废气污染,施工期扬尘排放应符合《施工及堆料场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城市建成区扬尘排放浓度限值标准[颗粒物(TSP)浓度为0.8mg/m3]。
(二)施工活动应严格限制在用地范围内,各种机械、车辆按固定路线行驶,以保证周围地表和植被不受破坏。施工区、人行道路等临时占地在施工结束后需进行植被恢复。工程周围、道路两侧及工程涉及到的敏感区域应按照“报告表”及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予以落实。
(三)本项目所在区域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昼间60 dB(A),夜间50 dB(A)];距离机动车道两侧35m以内、铁路干线两侧35m以内执行4a类噪声限值[昼间70 dB(A),夜间dB(A)]。
运营期道路及铁路35m评价范围内噪声排放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昼间70 dB(A),夜间55 dB(A)],35m范围外噪声排放应符合2类标准[昼间60 dB(A),夜间50 dB(A)]。
(四)运营期一般固体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三、工程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四、此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建设内容,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项目建设及运营期环境监督管理由凌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分局
202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