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市双升膨润土矿:
你公司报送的《年开采5万吨膨润土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有关规定,经我局研究,批复如下:
一、年开采5万吨膨润土矿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前进乡邹杖子村。项目总投资30万元,矿区范围0.1958km2,由8个拐点坐标圈定,矿区内2条可采矿体,保有资源储量20.17万t,设计可利用膨润土资源量为20.17万吨,设计利用率为100%。设计年开采5万吨膨润土矿,矿山服务年限4.03年,本项目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项目环保投资14.6万元,主要用于施工期及运营期废气、废水、噪声、固废处理及水土保持、绿化等环保设施及措施的投资。
项目经凌源市行政审批局备案证明(凌审批投资备〔2021〕135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影响较小,从环保角度分析,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施工及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相应建筑施工噪声防治规定,落实相应施工期环保管理措施,合理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工艺,控制施工噪声,夜间禁止施工,建筑施工噪声排放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规定的限值[昼间70dB(A),夜间55dB(A)]。
严格按照《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控制施工期土方和物料装卸、运输、堆放、拌和等过程中的扬尘和废气污染,施工期扬尘排放应符合《施工及堆料场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郊区及农村地区颗粒物(TSP)排放浓度限值1.0mg/m3。
(二)运营期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1.0mg/m3。
(三)运营期生活污水排入旱厕,由附近农户清掏作为农肥利用。
(四)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将主要噪声源挖掘机、装载机等设备采取消声和基础减振等措施,确保项目厂界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昼间55dB(A),夜间45dB(A)]。
(五)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处理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规定。三、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四、此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建设内容,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项目建设及运营期环境监督管理由凌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
凌源市环境保护局
202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