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至绥中高速公路(凌源段)建设项目房屋及地上物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为了切实做好凌源至绥中高速公路(凌源段)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工程建设外部环境,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批复》(辽政〔2015〕19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采伐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辽政办〔2021〕7号),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朝政办发〔2014〕5号)、《凌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暂行)》等有关标准依据,结合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的目的和意义
凌绥高速公路项目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是利国利民的惠民工程,对拉近沿线内陆地区与沿海港口的时空距离,促进和带动沿线地区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该项目能够加快我市的经济建设步伐,提升我市经济再上新的台阶。
二、征收的原则
(一)高速公路是国家基础性、公益性、先导性产业,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标准,同时尽量不扰乱地方征收规律为原则,切实保障被动迁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凌绥高速公路项目征收方式采取货币补偿。
(三)打击“三抢”原则。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在高速公路控制线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凡是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四)征收补偿公开化原则。在征地动迁核量结束后在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公示。
(五)地方政府部门费用政策上减免。涉及国有资产的电力、电信、铁路、水利、管道及军用设施等地上(下)物的动迁,按照成本价给予适当补偿。
(六)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不得虚报、冒领、套取、截留、克扣、挤占和挪用动迁资金。同时要加强廉政建设和监督,本市有关部门将不定期对征地动迁资金进行监督、审计。
(六)本方案中未涵盖的事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评估后,作为补偿的依据。
(七)凌绥高速公路(凌源段)项目征收补偿事宜执行本实施方案。
三、规划区内构筑物征收补偿办法
(一)城市规划区内住宅、经营性用房、企业及养殖小区等征收补偿金额采取评估的方式,补偿金额以估价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准,本方案内有明确标准的按标准执行。
(二)被征收地上物以所有权文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征收住宅采用唯一主房原则,被征收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对未经产权登记达到基本居住条件建筑年代久的房屋,在不降低居住标准的情况下应给予合理补偿。
(三)住宅、经营性用房、养殖小区等评估补偿办法。
1、居民有照住宅评估补偿,临时安置费6元/㎡(按6个月计发);搬迁费20元/㎡(不足1500元的,补足1500元);拆迁补助50元/㎡;拆迁奖励500元/㎡。
2、生产经营性用房及生产经营性补贴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费,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养殖小区看护房建筑属性采取唯一补偿原则,不重复补偿,面积在85㎡以内的为建筑标准面积予以评估,超出85㎡的建筑面积给予适当评估补偿;搬迁费2000元/户;拆迁补助450元/㎡(面积小于85㎡),养殖小区内的养殖温室大棚补助60元/㎡。依据养殖的规模、品种、数量、效益等给予适当经营性损失补贴。
4、企业办公性用房建筑属性采取唯一补偿原则,不重复补偿,拆迁补助450元/m2;生产用房按评估价值补偿,依据经营状况、规模、效益给予适当经营性损失评估。
(四)被征收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
四、强制征收措施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协议的,由市政府下达《拆迁补偿安置决定》,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由市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乡村道路连接线和田间作业道补偿标准
(一)乡村道路连接线(砂石路面)按设计宽度征地,每公里补偿5万元。(补偿费不含占地及地上物费用)
(二)田间作业道按宽3米标准征地,每公里补偿3万元。(补偿费不含占地及地上物费用)
(三)乡村道路连接线和田间作业道占地补偿费按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六、施工运输道路补偿标准
凡工程施工使用的运输道路,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保证车辆正常行驶和群众出行,工程完工后要进行修复。
(一)乡村道路(沥青、水泥砼路面)视取料难易、路面宽度情况,每公里补偿25-30万元;
(二)乡村道路(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10万元。
(三)乡村道路(土路面)每公里补偿8万元。
七、不宜和不能耕种地补偿标准
1、不宜耕种地补偿标准按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20%给予补偿。
2、不能耕种地补偿标准按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给予补偿。
3、不宜、不能耕种地认定,由核量认定小组共同到现场视具体实际现状予以认定。
八、其它事项
(一)被征收人应按规定时间核对核量、评估明细,及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二)签订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搬迁,征收部门验收合格后,向被征收人支付征收补偿款,逾期未搬迁的根据有关法律程序实施强制或诉讼措施。
(三)在签订补偿协议同时,被征收人将产权契约文书等相关材料提供给征收部门。
(四)被征收人在征收中提供虚假产权证照的,签订的协议作废,并追究被征收人的法律责任。
(五)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征收等工作,采取无理取闹、漫天要价、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严重影响征收进度的,将采取必要措施依法惩处。
(六)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有疑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七)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凌源至绥中高速公路(凌源段)建设项目房屋及地上物征收补偿实施方案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