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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政办发〔2021〕3号
凌政办发〔2021〕3号 关于印发凌源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朝阳凌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凌源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凌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凌源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34号)和《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朝政办发〔2020〕74号)文件精神,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政府主导、综合协调、依法监管、行业管理、社会共治、公开公正、改革创新、提升效能的原则,按照全行业、全要素、全过程、全方位监管理念,加快建立严格规范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推进医疗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2020年底,全市基本建成职责明晰、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制度,健全政府监管、机构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打造专业高效、统一规范、文明公正的卫生健康监督执法队伍,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为建设健康凌源提供有力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 建立综合监管体系,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

1、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卫生行业的全面领导,严格落实《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全省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朝组发〔2018〕29号)文件精神。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党建工作,批准设立社会办医院时,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加大医疗卫生行业反腐败力度,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严肃追责问责,筑牢监管底线。(责任单位: 市卫健局)

2、明确监管责任。建立综合监管督查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并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市内所有医疗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均由市卫健局实行统一监管。制定完善部门权责清单,按照“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建立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综合监管协调机制。承担医疗卫生行业执法监督职责的部门和单位依法开展执法监督工作,实行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市政府督查室、市场监管局、医保局等相关单位,列第一位的单位为牵头部门,下同)

3、落实医疗卫生机构主体责任。医疗卫生机构对本机构依法规范执业、保障服务质量安全、推进行风建设等承担主体责任,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建立和完善医疗质量安全院、科两级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建立卫生监督协调员制度,履行本机构依法执业协管职责。(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等相关部门)

4、大力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组织自律作用,积极培育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引导和支持其提升专业化水平和公信力,在制定行业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规范执业行为和经营管理、维护行业信誉、调解处理服务纠纷等方面更好发挥作用。探索通过法律授权、聘请法律顾问等方式,提升依法执业水平。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建全医疗卫生质量、技术、安全、服务评估机制和专家支持体系。(责任单位:市卫健局、民政局、司法局)

5、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医疗卫生机构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新闻媒体在内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监督。充分运用微信、电话、电子邮箱、官网、8890等举报投诉渠道,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信息公开。完善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注重成果运用和对比宣传,切实取得社会监督的实效。(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市营商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

(二)完善综合监管措施,加强全过程监管

1、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要素准入。运用凌源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全流程综合网上审批,实现“一网通办”。优化规范审批条件、程序和时限,实现行政审批“最多跑一次”。实行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电子化注册,电子化注册率达到100%。(责任单位: 市营商局、卫健局)

2、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完善医疗服务质量控制制度和组织体系,以医疗服务质量安全为重点,全面开展评价工作,不断提升质控效能。在质控体系未能覆盖的专科领域,探索委托符合条件的行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专业机构等规范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评价。健全医疗机构评审评价体系,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医疗技术管理标准开展分类管理。(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发改局)

3、加强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监管。全市各公立医院要依托辽宁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组织开展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加强对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医疗相关产品的监管。建立和完善临床用药超常预警、辅助用药和高值耗材跟踪监控、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管理制度,强化药品质量监管和药事服务管理。开展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监督和评估,依法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使用行为。(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医保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

4、加强医疗机构运行监管。将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公立医院发展规划、重大项目立项、财政投入、经费核拨、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等各项工作的重要依据。强化公立医院经济运行和财务活动的会计和审计监督。重点对公立医院人员支出、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支出、负债、投资、资金结余使用等加大监管力度。完善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薪酬分配机制,严格落实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对医疗费用重点指标进行监测,充分发挥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的调控引导和监督制约作用,推进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全面推开医疗保险智能监控,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责任单位:市卫健局、财政局、发改局、人社局、医保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

5、加强医疗卫生行业作风建设。在医疗机构建立党委领导、院长负责、党务行政工作机构齐抓共管的医德医风工作机制,完善医德医风考评制度,加强医务人员行风教育,严格执行“九不准”等相关制度,以零容忍态度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严查重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医疗机构乱收费和“搭车”出售医疗辅助用品、保健品等谋利行为,促进行业作风根本好转。(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医保局)

6、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代孕、非法采供精( 卵 )、滥用性别鉴定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疗广告宣传的管理,严肃查处假冒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宣讲医疗和健康养生知识、推销药品、推荐医疗机构等非法行为。严格禁止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和出租承包科室、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违规开展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未经备案开展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以及明确按临床研究管理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行为。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质量安全、医疗费用以及大处方、欺诈骗保、药品回扣等行为的监管。加强对执业医师 (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药学技术人员、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以及在内地短期行医的外国、港澳台医师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执业规则、定期考核等监管。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秩序监管机制。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完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 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水平,加强平安医院建设。(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市委宣传部、公安局、司法局、医保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

7、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监管。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环境保护、食品安全、职业卫生、精神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实验室生物安全、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托幼机构卫生,新生儿疾病筛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监管,进一步加大公共卫生服务经营力度。加强食源性疾病、流感等哨点医院建设,做好健康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严格执行《凌源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方案》文件要求,加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考核和监督。严厉打击骗取、套取公共卫生资金行为。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完成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紧急医学救援等任务的指导和考核。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加强应急物资储备监管,做好物资更新更换,推进核酸检测实验室建设,保障核酸检测实验室正常规范运行,不断提升核酸检测能力。(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发改局、财政局、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分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

8、加强健康产业监管。建立健全覆盖健康相关产业全链条、全流程的包容、审慎、有效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责任,提高监测能力。根据“健康凌源2030”行动纲要,推进各项任务有效落实。探索建立对医疗卫生与养老、旅游、互联网、健身休闲、食品等领域融合产生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机制,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康复辅助器具等相关医疗服务产业的监管,不断提高对新兴健康产业的监管能力。通过规范试点、开展评估、公开信息、完善投诉和维权机制等多种方式,加强行业指导,营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责任单位:市卫健局、文旅广电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

(三) 健全监督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水平和效能

1、落实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推进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行政执法制度,全面推行手持执法终端和执法记录仪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探索容错纠错和免责机制。完善执法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通报、案件协查和办案联动机制,建立与司法机关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工作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与行政管理协同联动,推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公安局、司法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

2、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提升监管效能。完善抽查事项清单,持续扩大随机抽查比例,不断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综合监管机制。(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发改局、医保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

3、落实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实施联合惩戒。加快建立以信息归集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信用监管机制。将医疗卫生行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完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和医疗卫生行业黑名单制度,对进入黑名单的机构,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建立健全依法联合惩戒体系。(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发改局、营商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等相关部门)

4、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完善相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目录,明确信息公开主体、公开事项和时限要求。通过多种渠道,全面落实信息公示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管信息 (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发改局、营商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单位)

5、落实风险预警和评估机制,实施风险管控,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整合抽查抽检、定点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围绕医疗卫生行业社会热点问题,落实政务舆情回应主体责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改进工作机制,对医疗质量和安全实施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逐步形成统一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安全和费用风险监测评估网络,实现医疗卫生风险分级管控。(责任单位: 市卫健局、发改局、医保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

6、落实网格化管理机制。开展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试点,逐步推广网格化监管模式,充分发挥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员作用,合理配置监管协管力量,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各方联动、协调处理、考核评价等制度。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巡查、专项督查、专项整治、处罚后复查等,建立健全线上线下一体化的监管方式。(责任单位:市卫健局、营商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等相关部门)

7、落实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机制。建立健全综合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医保定点协议管理、重点专科设置、财政投入、评先评优等的挂钩机制,以及从业人员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结果与职称聘任、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绩效分配等挂钩机制,推进综合监管结果统筹运用。(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发改局、财政局、人社局、医保局等相关部门)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部门责任。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相关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主要责任部门,相关部门依法承担相应监管职责,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各部门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责任单位:市卫健局等相关部门)

(二)加大督查和问责力度。建立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查机制,对综合监管责任落实情况、相关政策执行情况、突出问题及处理情况等开展督查。对存在突出问题和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严肃查处各单位责任人员在监管过程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对国家公职人员依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对党员领导干部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政府督查室等相关部门)

(三)推进综合监管信息化。依托“辽宁省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推进实现与各医疗卫生机构、部门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和统一应用,实现动态监管。扩大在线监测应用范围,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和监管部门网络安全责任,保障信息安全。(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市委网信办等相关部门)

(四)推进监督执法体系规范化建设。加强卫生健康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合理配置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资源配置,完善依法履职所需的业务用房、设备购置以及执法经费等保障措施。加强医疗卫生行业执法监督队伍作风和纪律建设。(责任单位:市卫健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

(五)做好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微信等宣传手段,大力宣传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重要意义,广泛宣传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凝聚社会共识,共同推进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建立各界广泛参与的多元化监管体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市卫健局等相关部门)

      凌政办发〔2021〕3号 关于印发凌源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pdf  

政策解读:

凌政办发【2021】3 号关于印发凌源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