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幼儿就近接受普惠、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我市出台了《凌源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使用办法》(以下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背景与依据
城镇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是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重要渠道,是满足人民群众就近入园需求的重要保障。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的规定,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2010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规定城镇小区根据居住区规划和人口规模配套建设幼儿园,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政府統筹安排,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2017年《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也规定了配套园的建设。2018年11月和2019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先后印发,2019年,辽宁省在全省组织开展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园集中整治活动,教育厅等七部联合印发了《辽宁省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办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园,满足广大幼儿享受普惠学前教育的需求。我市《办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朝阳市政府的政策要求,对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办好学前教育具有重要意义,也为解决我市任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使用等可题提供了政策依据。
规模与标准
1、配套幼儿园用地标准按照3000-6000人口区域。预留一所6班(每班按30个学位计算)以上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
2、对规模不足3000人口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应进行区域统筹,合理规划幼儿园配建项目。
3、对应规划未规划幼儿园的各地要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
4、对已规划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小区实际需要的,各地要通过依法调整,规划、扩增配建幼儿园规模予以解决。
建设与移交
配套幼儿园应严格按照《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和《幼儿园标准设计样图》(教发函【2019】1号)等规定进行设计和建设,并应当与住宅区域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配套幼儿园应当在首期项目中同步建设。
监督与管理
把住规划源头关口
《办法》以规划条件为龙头,根据区域内适龄儿童的数量、分布和流动变化等因素,科学编制学前教育布局规划,解决好“应否配建,配建多少”的问题,财政部门要给予资金支持。
把住土地供应关口
《办法》规定,配套幼儿园作为非营利性教育设施,应以划拨方式供地。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划拨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
把住建设质量关口
《办法》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施工建设、验收、移交的监督落实。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幼儿园建设过程中规划核实等规划管理工作。城管执法部门要负责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规划监察工作。对于未按标准配建幼儿园的建设工程项目,不予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监察验收报告。
把住工程交付关口
《办法》规定在竣工验收阶段,住建、自然资源和教育等参与联合验收的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对有幼儿园完整建设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者未同步建设的,主管部门要约谈建设单位,责成其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建设。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要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使用与管理
配套幼儿园产权无偿移交后,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在12个月内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公办幼儿园占比低于50%的县区,配套园原则上办成公办幼儿园。配套幼儿园属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配套幼儿园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对因城镇建设改造需要确需征收或占用配建幼儿园的,必须经当地教育部门同意后,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幼儿园建设布局专项规划就近异地重建,妥善安置在园幼儿,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
特色与亮点
配件标准更科学:《办法》明确不同规模住宅区对应的配套幼儿园数量。
规划引领更突出:《办法》对专项规划编制的重点和要求进行了明确。同时,为了保障专项规划实施,设计了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学前教育专项规划,在规划条件中落实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链条式环节。
建设要求更细致:与省文件相比,《办法》在建设方面的要求更加详细。规定配套幼儿园应功能独立,与居住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并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配套幼儿园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划进行设计、建设,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