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鸿闻、白建英、王月新、李凌龙、王艳、李国权、郝玉平、马立克、陈国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市反家庭暴力职能部门工作力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局社区警务大队收到提案后会同妇联、司法、社区等基层组织单位,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一次家庭暴力走访排查专项行动,建立了本地区家庭暴力受害者台账,掌握了我市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基本情况,做到了底数清、情况明。
按照北街街道代表团建议,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1、完善我局“110”指挥中心家庭暴力接处警处置预案。充分发挥110报警网络作用,对家庭暴力警情优先接警、优先处警、优先救助,对家庭暴力报案、报警求助或者举报电话,优先指派事发地公安派出所处警,明确了公安机关四项机制,保证了工作效能。建立排查预警机制。公安机关将积极会同社区妇联、综治等基层组织对辖区内家庭矛盾纠纷开展排查,建立本地区家庭暴力预警机制,做好源头预防工作。建立快速处置机制。公安机关将充分发挥110报警网络作用,对家庭暴力警情优先接警、优先处警、优先救助,快速处理。建立案件规范机制。按照《辽宁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公安机关将进一步规范处置家庭暴力案件,强化调查取证环节,全面搜集固定家庭暴力现场证据。建立动态管控机制。公安机关将对家庭暴力加害人建立《家庭暴力人员管理档案》,定期进行跟踪回访,帮助教育,并借助信息化实现动态管控。
2、我局社区警务大队将反家庭暴力培训纳入全市社区民警大练兵中, 4月10日社区警务大队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对全市社区(驻村)民警对家暴现场处置工作及告诫制度进行了进行专项培训。
现场处置流程:(一)立即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控制家庭暴力加害人,维护现场秩序。
(二)受害人需要紧急救治的,应积极协助联系医院组织救治;需要临时庇护的,送往政府部门设立或指定的家庭暴力庇护场所;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的,应委托伤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于经济困难的被家暴妇女可减免伤情鉴定费用,并及时通知民政和妇联部门进行庇护和提供一定的救助和心理咨询,做到真正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三)及时全面收集现场的物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使用录音、录像、摄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制作书面记录;及时向社区(村)委会、妇联、医院等单位和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被害人的亲属、邻居等收集家庭暴力的处理记录、病历、照片、视频等证据。
(四)依法查明事实后,对违反治安管理或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处理,对符合告诫规定的,启动告诫程序。
(五)告知被害人可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加害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告知加害人家庭暴力行为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告诫制度:
公安机关在实施告诫过程中可邀请当地社区(村)委会妇联参加。作出告诫后应及时将有关家庭暴力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存档备查。告诫结束后,事发地派出所制作四份《家庭暴力告诫书》,一份派出所留存入《家庭暴力人员管理档案》,一份交给家庭暴力施暴者,一份交给受害人,一份交给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社区(村)委会妇联组织。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市公安局与市妇女联合会建立了“全天候”家暴信息互通机制,实行重点工作“捆绑式”协同作战,切实发挥出基层妇联排查沟通能力和公安机关快速打击能力,确保推进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取得实效。
构成违法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不得利用告诫代替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3、建立家庭暴力案件回访制度。
在日常接处警中,接处警民警接到处置家庭暴力后,及时将情况通报社区民警,社区民警继续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警情处置工作,通过电话、上门走访等形式,做好家庭暴力警情的跟踪回访工作,并及时将辖区内已调处的家庭暴力案件和当事人回访掌握的信息、现实表现等跟踪随访情况向妇联等相关部门进行通报,对可能重新引发家庭暴力的及时采取疏导预防措施,减少“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4、健全常态化宣传机制。
节点宣传:11月25日国际反家庭暴力日社区警务大队、凌源市妇女联合会和凌源市司法局联合组织开展了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宣传活动。
日常宣传:公安机关结合“百万民警进千万家”大走访、警民恳谈、上街宣传等活动,通过小区宣传板、集市现场宣传、发放资料等多种宣教方式,把反家庭暴力的理念、知识、方法、救助途径等在群众间进行广泛宣传普及,使全社会对家庭暴力的认识进一步加深,增强群众特别是妇女的法治意识,提高依法维权能力。司法部门将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工作列入“七五”普法规划重要内容之一,加强督查、狠抓落实。组织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深入农村基层,把法律服务和法律知识直接送到广大农村妇女群众。妇联宣传正确的家庭观、普及相关法律法规。
凌源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