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巩固农村文化阵地建设,完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让村民在“家门口”享受到公共文化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 63号)精神,从我市实际出发,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提高新时期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为工作导向,推进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运行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使其发挥应有功能,打通公共文化服务“最后一公里”,从而促进我市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快完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水平稳步提高,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以文化助力脱贫攻坚、促进乡村振兴。
二、具体要求
(一)职能和任务
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是村民委员会设立的公益性文化场所,其基本职能是开展社会文化服务、指导文化中心户建设。
(二)建设和管理
村民委员会是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和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乡镇街负责对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管理、运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运行和服务
村民委员会负责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乡镇街文化广播电视体育服务站负责对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进行对口业务指导、培训和检查。
三、考核评价
1.市政府将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管理和服务效能发挥情况,纳入对乡镇街政绩考核指标。各乡镇街也要将村级综合型文化服务中心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纳入对村“两委”班子的年度工作考核指标。
2.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负责定期对全市乡镇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满意度进行测评,并将检查测评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其它事宜
1.本办法由凌源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社区综合文化站管理运行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