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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政办发〔2020〕5号 关于印发凌源市高铁沿线外部环境隐患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解读)
发布日期:2020-02-14 信息来源:凌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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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京沈客专(凌源段)外部环境整治工作根据省市指示要求已于2019年12月25日前全部整改完毕,为进一步保障高铁外部环境安全长效,凌源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印发凌源市高铁沿线外部环境隐患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下文称《实施意见》),根据有关政策、意见及要求,同时结合最新政策标准,特对《实施意见》加以解释,具体如下:

一、安全保护区范围划定及内容

1、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32号第九条: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具体划定,应该严格遵守国家规定,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外侧起向外按照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

安全保护区范围不能满足铁路运输安全保护需要的,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提出方案,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划定并公告。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组织有关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并公告。

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航道保护范围或者石油、电力以及其他重要设施保护区重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协商划定并公告。

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并公告完成后,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在安全保护区内设立标桩,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32号第十条:禁止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高铁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排放、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高速铁路安全的物质;燃放烟花、爆竹或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的物质;在桥下、涵洞内、排水设施内堆放柴草、秸秆等可燃物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

二、双段长工作责任制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32号第六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高速铁路沿线根据管理需要合理划分路段,实行双段长工作责任制,实行双段长工作责任制。铁路运输企业和路段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指定1名相关负责人作为段长,共同做好辖区内高速铁路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铁路运输企业段长应当定期巡查高速铁路线路,发现依法需要政府解决的安全隐患,及时通报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段长,共同会商,提出处置方案。对超出职权范围的事项,分别报请上级有关机关和单位处理。

三、外部环境管控工作要求

1、硬轻漂浮物整改范围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32号第十五条:对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50米范围内既有的彩钢房、活动板房、塑料大棚、广告标牌等易刮易落,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因掉落、脱落造成高速铁路安全事故。

(注:根据省人民政府令第332号文件,《实施意见》管控范围由100米更改为50米新标准执行)

2、硬轻漂浮物整改要求

根据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转发全省高铁沿线外部环境隐患整治工作有关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标准:一是铁路控制区内彩钢房屋维护、维修加固方案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彩钢房屋维护加固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实施;二是对控制区内不符合要求大棚类轻漂浮物进行及时整改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关于高铁沿线控制区内既有温室大棚防风安全管理参考意见》规定实施。

3、抽取地下水管控

根据国务院令第639号第三十五条规定:“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内禁止抽取地下水。在前款规定范围外,高速铁路线路经过的区域属于地面沉降区域,抽取地下水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应当设置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具体范围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经省市会议研究及安全评估,一是对既有103眼花卉大棚灌溉浅水井,加强后续治理工作,确保该区域取用地下水井数量只减不增、取水量只减不增,由段长负责各辖区内水井数量及抽水量进行管控;二是农业部门、财政部门配合,向上争取资金,在200米范围外勘查打井,包括管网铺设,集中供水方式满足居民日常及农业基础设施用水需求,逐步取缔高铁200米范围内水井。

4、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32号第十九条:高速铁路沿线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高速铁路线路两侧500米可视范围内环境卫生整治,有效管控卫生环境,及时清理露天堆放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废品废料、河塘漂浮物、露天粪坑、污水坑及“白色污染”等轻漂浮物品。

四、法律依据

对违法危及、侵害高铁安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等法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