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凌源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精神,为全面整合资源,加速重组步伐,现将凌源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企业资产存量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三年三月五日
凌源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发(2009)40号“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为加强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社有资产管理体制,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结合全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供销联社)所属的市直公司、基层供销社(以下简称所属企业)的社有资产管理均使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有资产:是指市供销联社控制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上级社及财政为新网工程、专业合作社建设、专业协会提供的资金扶持项目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市供销联社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市供销联社依法享有对所属企业社有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市供销联社理事会是本级供销社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分管领导包片、科室包点、聘用代理责任人员相结合的社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市供销联社党委、理事会依照有关规定,享有对所属单位人事推荐、任免、审查、处分权。
第七条 市供销联社资产管理运营科是具体承担市社有关资产管理的职能科室,重大问题市社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所属企业社有资产履行监管职能,并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企业改制前,企业领导及行政人员的工资福利按照市供销联社相关政策执行。企业改制后,一切行政人员、含班子成员随之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和聘任关系,原工作、福利等相关待遇终结,留用及后聘任人员职责和待遇执行第九条。
第九条 产改企业留用聘用的负责人,重点要抓好剩余资产的看护,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统计数字的填报等日常工作。市供销联社依据该企业资产及收益状况计发负责人的工资或补助。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条 市供销社资产管理运营科要做好社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社有资产转让、变现,市联社理事会要按市社产改企业操作程序具体实施。产权转让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进行,确保产权交易公平、公开、公正。
第十二条 市直公司的土地证、房产证、营业执照、代码证等相关证件除银行抵押外,一律交由资产管理运营科保管。
第十三条 所属企业印鉴(含公章、财务专用章、工会用章、法人代表专用章)一律交由党委办公室保管,企业需要时,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所属企业的房屋、仓库、院落、场地,需要出租的,原则上一年一租。市联社享有出租权、收租权。为了使市直公司租金收益最大化,对原有出租协议要重新审核租金基数。企业不得重新出现拖欠行政人员工资及其它费用现象。
第十五条 所属企业,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搞好房屋及设施的维修与保养,避免资产损失,杜绝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 社有资产积极实行有偿使用实现保值增值。无论任何人占用,都必须按规定报请市联社审批,已经占用,始终没交纳租金的,要重新履行手续,补缴租金。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市直公司,未经市联社批准,不得擅自对社有资产进行长租或变相出售,否则,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对于串通编造虚假凭证、报告,违反社有资产管理权限和规定,造成社有资产流失的,发现一个纠正一个,处理一个,对于那些以招待费、维修费、交通费、手机费等为借口,假公济私侵吞集体财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供销社资产管理运营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从2013年3月5日起实行。
2013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