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凌源市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凌政办发〔2009〕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凌源市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五届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凌源市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房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凌源市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个人建房是指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居民、农民个人或家庭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维修私有住宅。

第三条 个人建房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需要,不得侵占道路、公共绿地、公共空间,建筑平面布局及风格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满足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第四条 个人建房实行分级控制制度(分级区域以城市规划示意图为准)。

(一)一级控制区是指城市规划区的下列区域:老城区、南河新区、河东新区、凌河新区。

(二)二级控制区是指一级控制区以外,北至四监狱、东北 至庙东收费站、南至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西至十里堡收费站、东至花卉市场,热水汤辖区。

(三)三级控制区是指一 、二级控制区以外,城市50平方公里规划区以内。

第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范围内的个人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维修房屋由市规划部门选址,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外,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房,按下列要求实行规划控制:

(一)在一级控制区内个人建房,不得申请新建、扩建、改建,只可申请危险房屋(指有照房屋)维修和原址原面积翻建。

(二)在二级控制区内个人建房,可申请维修或危险房屋翻建、扩建。

(三)在三级控制区内个人建房,可申请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维修。建筑面积标准,按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每户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控制,但不得审批二层或二层以上建筑(统一规划的新农村建设项目除外)。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维修房屋,必须经现场勘察、鉴定,符合建房规定条件。新建是指因家庭人口多,住房拥挤,确需建房的;扩建是指在原宅、原址基础上扩大建房的;改建是指在原宅、原址基础上改变房屋结构、方位、功能的;翻建是指房屋主体结构破损,无法维修的;维修是指房屋局部陈旧破损,影响居住,进行局部维修的。

第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凡属下列情况之一,除经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可以按原址原面积维修或翻建外,禁止个人建房:

(一)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已确定意向选址,待开发建设改造地区的;

(二)位于城市规划道路控制红线范围内的;

(三)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划定的禁止建设用 地、城市绿化用地、河流保护用地、公路、铁路、车站用地以及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用地范围内的;

(四)位于市政府指定的其它因城市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用地范围(含工业园区)内的。未经批准,已建成房屋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 个人建房必须向城市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 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程序:

(一)扩建、改建、翻建、维修房屋申请人向规划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个人建房申请表;

2、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3、家庭常住人口户籍证件以及身份证件;

4、房屋权属证件;

5、个人建房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结构相互牵连,应提交相关房屋产权人同意建设的书面协议。

(二)新建房屋申请人向规划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个人建房申请表,附村、镇、街意见并加盖公章;

2、现场勘查意见书;

3、个人建房规划设计平面图;

4、土地报批手续和土地使用权属证件;

5、家庭常住人口户籍证件以及有效身份证件。

(三)规划部门受理上述要件后,按规划审批程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个人建房者在施工期间不得擅自改变已审核的房 屋位置、尺寸等;确需改变的,必须向规划部门申请变更或者重

新报批。

第十一条 个人建房者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工建设;确需延迟开工日期的,必须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期(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未申请延期者或者申请逾期未获批准的,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自行失

效。

第十二条 个人建房施工前,应向规划部门报请放验线,经批准签章方可开工。

第十三条 个人建房工程竣工后,由规划部门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由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依据《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处理。

新建、扩建房屋者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其他有效证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个人建房施工期间,如对公共设施、文物古迹、 公用设施和相邻房屋安全等产生影响的,建房者应立即停止施工,报告城市规划及相关部门。已造成损失或其他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利用买卖、转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四)利用失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五)其他违反城市规划规定进行建设的。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部门应加强规划审批管理,并配合有关部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拒绝、阻挠城市规划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工作 人员执行公务,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索取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房相关文件停止执行。


凌源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