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市认真贯彻落实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政策
发布日期:2024-03-07 信息来源:凌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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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的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强化就业困难人员的动态管理,按照省、市要求对以下10类登记失业人员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2)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3)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

(4)残疾人

(5)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

(6)随军后无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

(7)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

(8)烈属

(9)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脱贫劳动力

(10)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农村低收入劳动力

备注:(9)(10)中15个县为《辽宁省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方案》将康平县、岫岩县、新宾县、清原县、桓仁县、义县、阜新县、彰武县、西丰县、北票市、凌源市、朝阳县、建平县、喀左县、建昌县15个省级脱贫县确定为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

另外,对以下5类人员可以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政策:

1.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

2.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失地农民;

3.非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脱贫劳动力;

4.非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农村低收入劳动力;

5.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中16周岁(含)以上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孤儿。

申请人户籍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后,各级劳动保障事务所要及时审核、上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为进一步开展援助工作打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