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凌环罚决字〔2023〕22号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12-27 信息来源:凌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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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丰安危险废物收集有限公司:

地  址:北票市南山街道办事处合兴社区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1381MA115XCA5D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本强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31日,对凌源市红山街道朝阳沟村银丰新型建筑材料厂进行日常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厂区附近露天堆放脱硫石灰,脱硫石灰属于朝阳丰安危险废物收集有限公司。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朝阳丰安危险废物收集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堆放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照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我局于2023年12月11日将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凌环罚告字〔2023〕2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申请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同时,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办法》,由于你单位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认定违法情节较轻。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涉嫌擅自堆放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拾叁万柒千伍百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

税名:91211302797655388P 账号:0683500102201559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