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热点问答
发布日期:2023-12-03 信息来源:凌源市
浏览:

关于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热点问答

 

一、热点问答

1、办理不动产权证书需要哪些手续?

2、办理不动产权证书需要哪些费用?

3、办理房屋抵押登记需要哪些手续?

4、办理房屋备案登记需要哪些手续?


二、办理指南

1、业务名称:

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抵押权注销登记、权属调查、档案信息查询、查封登记。

2、政策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级文件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2016年5月30日)国土资规〔2016〕6号。国家级文件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6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级文件

《关于开展凌源市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工作的通知》(凌政办发〔2017〕68号)2017年5月28日之日起实施。地方文件

3、申请条件:

年满18周岁公民、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方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4、办理材料: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首次登记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转移登记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除应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外,还应提交:

(1)农民集体互换土地的,提交互换土地的协议;

(2)集体土地调整的,提交土地调整文件;

(3)依法需要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首次登记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转移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本规范1.8.6条的规定提交材料;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6.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首次登记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6.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7.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8.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转移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本规范1.8.6的规定提交材料;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6.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7.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首次登记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转移登记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依法继承的,按照本规范1.8.6的规定提交材料;

(2)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还应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首次登记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转移登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2)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的材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属转移材料、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5.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6.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抵押权登记>

首次登记

申请抵押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5.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6.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2)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转移登记

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4.抵押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

(2)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

(3)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预告登记>

首次登记

申请预告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4.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作为登记的申请材料;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3)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转让合同;

(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5.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中包括预告登记的约定或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约定,可以不单独提交相应材料。

转移登记

申请预告登记的转移,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按照不同情形,提交下列材料:

(1)继承、受遗赠的,按照本规范1.8.6的规定提交材料;

(2)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3)主债权转让的合同和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5、办理流程:

不动产登记的热点问答图片.png

6、办理时限:

转移登记、抵押权登记、首次登记: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抵押权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变更登记、查封登记: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7、办理地点:

凌源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南大街118-3号。

8、办理时间:

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三、单位黄页

凌源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隶属于凌源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本市行政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的受理,权籍调查、初审、复审、核定、登簿发证等事务性工作;负责不动产登记档案统一管理和信息公开查询;负责不动产权籍调查(测绘)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外业调查,成果确认等相关工作。受市政府委托负责直管公房工作;受住建局委托负责房地产转让、抵押、担保等工作。

中心办公室电话:0421—6822434

首次登记科电话:0421—6821319

转移登记科电话:0421—6820030

抵押登记科电话:0421—6801400

权籍调查科电话:0421—6822313

档案管理科电话:0421—6822431

 

凌源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