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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源市民政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3-10-30 信息来源:凌源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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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适用情形 | 法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 一 | 社会团体监管 | 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无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无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县级民政部门 |
| 2.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无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无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无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无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无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无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 5.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无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无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无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无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 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无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无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无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无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 二 | 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管 | 1.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无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无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二十五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县级民政部门 |
| 2.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无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无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二十五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无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无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二十五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 二 | 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管 |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无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无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二十五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县级民政部门 |
| 5.设立分支机构的 |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无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无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二十五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无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无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二十五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 7.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无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无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二十五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无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无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二十五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 三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 | 1.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 |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主动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主动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 | 1.《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353号公布)第十七条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20〕17号)将对擅自移动或损毁界桩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行为的处罚下放至县级民政部门。3.《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县级民政部门 |
| 2.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 |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主动上缴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无违法所得。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主动上缴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无违法所得。 | 1.《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353号公布)第十八条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20〕17号)将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改变行政区域界线画法行为的处罚下放至县级民政部门。3.《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 四 | 慈善组织监管 | 1.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无违法所得;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无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通过)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县级民政部门 |
| 2.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无违法所得;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无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通过)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 3.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无违法所得;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无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通过)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无违法所得;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无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通过)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 5.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无违法所得;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无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通过)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 四 | 慈善组织监管 | 6.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无违法所得;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无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通过)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县级民政部门 |
| 7.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的 |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无违法所得;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无违法所得;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通过)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 8.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无违法所得;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无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通过)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 9.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无违法所得;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无违法所得;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通过)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 10.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无违法所得;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无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通过)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 11.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未产生违法募集财产;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未产生违法募集财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通过)第一百零一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 12.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未产生违法募集财产;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未产生违法募集财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通过)第一百零一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 13.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未产生违法募集财产;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未产生违法募集财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通过)第一百零一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 14.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未产生违法募集财产;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未产生违法募集财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通过)第一百零一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 15.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 |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通过)第一百零二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 16.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无违法所得;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无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通过)第一百零五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 四 | 慈善组织监管 | 17.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无违法所得;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无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通过)第一百零五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县级民政部门 |
| 18.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 |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未产生违法募集财产;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未产生违法募集财产。 | 1.《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年8月31日民政部令第59号令发布) 第二十三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 19.未依照《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进行备案的 |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1.《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年8月31日民政部令第59号令发布) 第二十三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 20.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 |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1.《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年8月31日民政部令第59号令发布) 第二十三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 21.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 |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1.《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年8月31日民政部令第59号令发布) 第二十三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 22.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 |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1.《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年8月31日民政部令第59号令发布) 第二十三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 五 | 志愿服务监管 | 1.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 |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1.《志愿服务条例》( 2017年8月22日国务院令第685号公布)第三十六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县级民政部门 |
| 2.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 |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主动退还收取的报酬;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主动退还收取的报酬。 | 1.《志愿服务条例》( 2017年8月22日国务院令第685号公布)第三十七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 3.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 |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1.《志愿服务条例》( 2017年8月22日国务院令第685号公布)第三十八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 六 | 养老服务监管 | 1.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8月21日民政部令第66号公布)第四十六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县级民政部门 |
| 2.未对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8月21日民政部令第66号公布)第四十六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 六 | 养老服务监管 | 3.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8月21日民政部令第66号公布)第四十六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县级民政部门 |
| 4.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8月21日民政部令第66号公布)第四十六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 5.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8月21日民政部令第66号公布)第四十六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 6.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8月21日民政部令第66号公布)第四十六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 7.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8月21日民政部令第66号公布)第四十六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 七 | 殡葬服务监管 | 1.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 |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无违法所得;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无违法所得。 | 1.《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1998年5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公布,2011年12月15日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县级民政部门 |
| 2.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 |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1.《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1998年5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公布,2011年12月15日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九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 3.公益性公墓运营单位未设立免费区或者跨地域、超范围从事营销墓位等营利性活动,经营性公墓未按规定比例设置中低价位墓位的 |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1.《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2015年8月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公布)第二十六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 4.公墓运营单位新建墓位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的 |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无违法所得;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无违法所得。 | 1.《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2015年8月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公布)第二十七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 5.公墓运营单位未将有关事项向用户公示的 |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1.《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2015年8月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公布)第二十八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 八 | 地名命名更名监管 | 1.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 |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1.《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3月30日国务院令753号,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县级民政部门 |
| 2.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 |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1.《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3月30日国务院令753号,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 3.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 |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1.《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3月30日国务院令753号, 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