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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源市公安局不予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3-10-13 信息来源:凌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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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凌源市公安局不予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 ||||||
| 序号 | 管理领域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 | 不予实行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 1 | 交通管理 | 对扣留其非机动车的行政强制 |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 2.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性的; 3.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加强监督检查,强化事后监管,督促问题整改,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县级 |
| 2 | 交通管理 | 对拖移机动车的行政强制 |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 2.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性的; 3.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部委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 拖移机动车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证据。 | 加强监督检查,强化事后监管,督促问题整改,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县级 |
| 3 | 交通管理 | 对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强制 | 1.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系统中能够查询到相关信息或者能够提供电子、纸质证明的; 2.未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系统中能够查询到相关信息或者能够提供电子、纸质证明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部委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 加强监督检查,强化事后监管,督促问题整改,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县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