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音像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对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许可等执法行为的相关环节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的活动。
第三条 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应当按照目前执法记录仪配备并结合实际需要开展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管理。
所配的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为执法办案、日常检查、重大执法活动等工作专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四条 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但必须进行音像记录的除外。
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音像记录的其他事项,可以根据需要予以记录。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凌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清单》进行音像记录。在实施音像记录时,应使用规范用语。
第六条 音像记录应当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地点、时间、场景、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等。应当重点记录下列事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当事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具执法证件及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四)重要涉案物品等相关证据及其主要特征;
(五)对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过程;
(六)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七)现场制作、送达执法文书的情况;
(八)其他应当记录的事项。
第七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八条 在开展相关执法活动前,应当对音像记录设备的电量、存储空间、日期时间设定等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设备能够真实、有效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
第九条 音像记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现场执法活动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和音像记录的摄录重点进行语音说明,并告知当事人及现场其他有关人员正在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条 音像记录过程中,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因设备故障、损坏或者电量不足、存储空间不足、天气情况恶劣、现场有关人员阻挠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止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 现场拍摄的证据照片应及时冲洗或打印,按照执法文书制作要求粘贴并加注拍照的时间、地点、内容等说明。音频、视频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按照要求将信息及时储存,并完善案件名称、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录制人、记录日期(时间)、存储日期(时间)、录制地点等信息,作为行政执法音像资料管理。
第十二条 禁止损毁、剪接、删改原始现场执法音像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现场执法音像资料。
第十三条 音像记录作为证据使用,从存储系统复制调取音像记录资料时,应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将其复制为光盘作为证据提交。
第十四条 任何人员不得擅自查阅或借阅音像记录资料,因工作需要查阅的,应当经行政执法案件承办科室或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做好相关登记。
第十五条 音像资料的存储期限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音像记录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应当予以保密,任何人不得擅自传播,不得用于执法活动以外的目的。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2023年5月10日起施行。
凌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清单
| 序号 | 执法类别 | 执法事项 | 记录事项 | 执法部门 | 记录人员 | 记录地点 | 开始记录时间 | 结束记录时间 | 记录保存情况 |
| 1 | 行政许可 | 涉及现场查验的行政许可 | 现场检查(现场笔录记载的内容与确认过程) | 行政许可事项承办机构 | 承办事项的行政执法人员 | 查验现场 | 接近或进入现场 | 离开现场 | 照片、刻录光盘或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与卷宗一并保存。 |
| 2 | 行政处罚 | 涉及现场检查的行政处罚 | 现场检查(现场笔录记载的内容与确认过程) | 行政处罚案件承办机构 | 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 | 检查场所现场 | 接近或进入检查场所 | 离开检查场所 | |
| 3 | 涉及调查取证的行政处罚 | 调查取证(调取证据的过程) | 行政处罚案件承办机构 | 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 | 取证现场 | 接近或进入取证场所 | 离开取证场所 | ||
| 4 | 涉及证据保全的行政处罚 | 证据保全(证据登记保存过程) | 行政处罚案件承办机构 | 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 | 证据保存现场 | 证据登记保存开始 | 登记保存结束 | ||
| 5 | 涉及证据处理的行政处罚 | 证据保全(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经核查与案件无关或者已经完成固定、提取证据的,依法解除封存,予以退还的过程) | 行政处罚案件承办机构 | 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 | 封存现场 | 封存开始 | 封存结束 | ||
| 6 | 涉及听证的行政处罚 | 听证(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听证过程) | 行政处罚案件承办机构 | 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 | 听证现场 | 进入听证会现场 | 离开听证会现场 | ||
| 7 | 涉及送达的行政处罚 | 送达(留置送达全过程) | 行政处罚案件承办机构 | 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 | 送达现场 | 进入送达现场 | 离开送达现场 | ||
| 8 | 行政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检查全过程) | 行政检查案件承办机构 | 承办事项的行政执法人员 | 随机抽取现场 | 进入检查现场 | 离开检查现场 | |
备注: 1.执法类别: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 2.执法事项:根据本单位权责清单事项填写; 3.记录事项: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送达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