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理程序
发布日期:2023-09-01 信息来源:凌源市

1.政策宣传与本人申请。要对政策条件进行充分宣传,使其家喻户晓。截至当年12月31日前符合政策条件的扶助对象按规定内容填写《辽宁省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申请表》或《辽宁省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连同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独生子女事实证明、子女死亡证明或依法鉴定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申请书(一式三份)交至户口所在的村(居)委会。

2.村(居)委会初审。村(居)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人的出生时间、户口地址、生育或收养子女状况、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证明材料等进行认真审核。对申请人确实不能提供子女死亡证明材料的,要由申请人本人提出书面情况说明,并经第三方证明,调查情况属实后,出具申请人子女死亡证明。经审核无误后,由村(居)委会审核人和村(居)委会主任在《申请表》签署意见,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出具相关情况证明。连同申请人申报原件和复印件上报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3.乡(镇)街道复审。乡(镇)街道计生办对村 (居) 委会上报的扶助对象《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复审,对有异议的,要进一步取证核实,待无异议后,由计生办复核人和分管领导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章,并在村(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证明上盖章。连同申请人申报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留存归档),上报所在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4.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定。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街上报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复印件进一步审核,并对申报人的真实情况进行抽查,抽查人数不得低于申报人数的 50%。

5.村(居)委会进行公示。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抽查并对照政策条件无异议后,通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由所辖的村(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7天。有异议的,应进一步核实。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填制《辽宁省计划生育子女伤残家庭扶助对象确认表》和《辽宁省计划生育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对象确认表》,上报市人口计生委,并建立扶助对象信息档案。


附件:《辽宁省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