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凌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30 信息来源:凌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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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市场所、执法队、检验检测中心:

现将《凌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凌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8日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规定》(辽政法发[2015]13号)及朝阳市人民政府等文件精神,加强执法监督,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局各业务机构、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基于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局名义作出的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可能会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

(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三)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是指局各业务机构、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在做出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须经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 局各业务机构、各市场监督管理所适用一般程序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的内容、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第五条 以下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经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核,法制机构审核后还须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一)拟作出的不予登记或撤销登记的决定;

(二)拟作出的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六条 行政许可承办机构对重大行政许可审查后,需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或原行政许可档案等材料以及拟作出的决定,交政策法规科进行审查。若存在隐瞒相关材料、承办机构没有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等情形的,政策法规科可以不予审核。

第七条 政策法规科接到行政许可承办机构的审核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行书面审查。

第八条 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法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所办行政许可是否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四)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五)定性是否准确;

(六)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七)程序是否合法;

(八)许可决定内容是否恰当。

第九条 政策法规科对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审查后应当出具以下书面审查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和适用法律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的,同意承办机构的意见,建议承办机构报分管局长批准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讨论决定。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的,建议退回承办机构修改;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者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建议退回承办机构调查补正;

(四)对程序不合法的行政许可,建议承办机构纠正。

第十条 政策法规科应当在接收审核材料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及时退卷。

第十一条 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查内容和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