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12-13 信息来源:凌源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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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凌源市万祥寺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71211382MCU4242072)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木仁                                               

住所(住址): 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宋杖子镇康宫营子村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1年6月2日凌源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接到凌源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关于凌源市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万祥寺违法扩建僧舍的情况报告》的批示。2021年6月2日16时10分至2021年6月2日16时55分,凌源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倪红军(06030302)、时来群(06030750)出示执法证后,在万祥寺主持木仁的陪同下,对宗教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凌源市万祥寺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停止其违法建筑行为,并拍照取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当事人发出《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到本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处理。2021年6月7日15时35分至2021年6月7日16时55分,凌源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倪红军(06030302)、时来群(06030750)出示执法证后,在凌源市万祥寺监寺德宝的陪同下,对凌源市万祥寺擅自建设工程行为是否停止进行了复查,发现万祥寺继续非法施工。执法人员当即对当事人再次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停止其违法建筑活动,并拍照取证,制作现场复查检查笔录。2021年6月17日9时55分至2021年6月17日10时20分,凌源市博物馆工作人员对万祥寺违建工程现场丈量:1、北侧(办公楼)长25米,宽8米,高约6米;2、中间(僧舍)长25米,宽8米,高约3米。根据现场检查(勘验)及收集证据情况,该场所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的规定。

2021年06月07日,经凌源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凌源市万祥寺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不利于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2020年秋季,凌源市万祥寺向凌源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博物馆递交《关于万祥寺修复宿舍及办公房屋的报告》,博物馆工作人员告知,他们会把材料逐级上报,但未取得文化部门批准和同意之前,不允许擅自施工。而凌源市万祥寺拒不听从劝阻,于2021年5月21日开始建筑施工,不服从文物保护部门管理,容易引起其他文物保护单位效仿,不利于文物保护。2021年6月21日,万祥寺组织人员动用铲车、吊车开始拆除违章建筑,距离我局2021年6月2日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已有一段时间,构不成及时改正。综上,凌源市万祥寺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而且造成严重后果。该案中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凌)文检(勘)字[2021]第004号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2.现场检查(勘验)照片四张。

3.文书(凌)文改字[2021]第004号。

4、文书《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5、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71211382MCU424207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建设用地使用证辽(2019)凌源市不动产权第0028332号。

6、文书(凌)文复检(勘)字[2021]第004号现场复查检查笔录一份。

7、现场复查检查(勘验)照片二张。

8、 文书(凌)文改字[2021]第005号。

9、有关部门认定意见《关于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万祥寺违法建筑是否在文物保护范围的说明》。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且能够相互关联、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其中:文书(凌)文检(勘)字[2021]第004号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检查(勘验)照片四张、文书(凌)文改字[2021]第004号可以证明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现场对自身违法行为的现场确认;文书《调查询问笔录》可以认定当事人存在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行为的事实;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71211382MCU424207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建设用地使用证辽(2019)凌源市不动产权第0028332号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文书(凌)文复检(勘)字[2021]第004号现场复查检查笔录一份、现场复查检查(勘验)照片二张、文书(凌)文改字[2021]第005号可以证明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现场对自身继续违法行为的现场确认;《关于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万祥寺违法建筑是否在文物保护范围的说明》证明该建设工程位于文物保护范围内。

(处罚理由和依据)根据以上事实,凌源市万祥寺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的规定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第一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的规定,应给予:责令改正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凌源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调查终结后,于2021年6月19日召开案件审理会议,进行集体讨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凌源市万祥寺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于2021年6月20日递交《万祥寺新建筑房屋陈述材料》及《保证书》,于2021年6月22日提出不要求听证程序《申请》。凌源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于2021年7月8日召开案件审理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尊重当事人事实的陈述意见,减轻对凌源市万祥寺的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结合本案具体情节,按照《朝阳市文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基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凌源市万祥寺如下处理意见:

罚款:伍万圆整(50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朝阳银行凌源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凌源市人民政府或朝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凌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凌源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2021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