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我局于2022年4月6日对你违法占地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未经批准,2021年7月擅自占用四官营子镇黄花沟村集体土地建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违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地籍证明
3、规划证明
4、现场勘图
5、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2022年4月13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听证告知,你放弃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辽宁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742.58平方米集体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742.5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
3.对其非法占用的1742.58平方米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宅基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17426.00元。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凌源市自然资源局。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市自然资源局或凌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凌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凌源市支行
账号:0713024709200046612
联系人:李宏伟
电话:6913866
地址;东城街道木兰山路5号
凌源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