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市***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7月31日对你违法占地2706平方米建厂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凌源市北炉乡桲罗树杖子村集体土地建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地籍证明
3、规划证明
4、现场勘丈图
我局已于2020年8月14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放弃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凌源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共计2706平方米。
2、责令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共计2706平方米,并恢复土地原貌。
3、对其非法占用的2706平方米耕地处以20元每平方米罚款,合计:54120.00元。大写:伍万肆仟壹佰贰拾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凌源市****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自行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市自然资源局或凌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凌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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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大勇,曹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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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源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