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
关于进一步强化全市进口非冷链货物疫情防控工作情况
凌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新闻发言人 姚维波
(2021年12月17日)
为防范新冠病毒通过进口非冷链货物输入传播风险,切实落实好“外防输入”防控政策,不断巩固我市疫情防控成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进一步强化全市进口非冷链货物疫情防控工作通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成立专班
为切实加强进口非冷链货物疫情防控工作的领导,经市防指研究决定,成立我市进口非冷链货物管控工作专班。
(一)凌源市进口非冷链货物管控工作专班
责任领导:王树军 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服务业中心、工信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局、公安局。
(二)工作职责
1.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我市进口非冷链货物疫情防控工作的沟通、协调、调度和相关工作情况汇总、报送工作。
2.进口非冷链货物管控工作专班成员单位按照国家、省、市防指文件规定,负责各自行业范围内的进口非冷链货物疫情防控工作。
二、进一步压紧压实进口非冷链货物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一)进口非冷链货物必须“四证”齐全
进口非冷链货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在生产中实际使用进口非冷链货物的单位、在经营性服务中实际提供或使用进口非冷链货物的单位、销售进口非冷链货物单位)购进的进口非冷链货物必须具备“四证”:进货凭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消毒处理证明(不适宜消毒货物除外)。“四证”不全的,一律不得购进、使用、销售。进口非冷链货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进口非冷链货物台账,全面详细记录货物来源、运输车辆、物流路径、货物流向、预防性消毒处理情况等相关信息,确保进口非冷链货物信息全程可溯。
(二)严格执行进口非冷链货物预先书面报备制度
进口非冷链货物生产经营单位从凌源域外购进进口非冷链货物的,必须于货物到达目的地前24小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商务局报备(外贸进口企业向商务局报备,其他经营者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备),同时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将报备信息及时通报给卫健部门。报备内容主要包括:购进货物“四证”情况、采购人、来源地、物品名称、清关时间和地点、运输车辆及物流路径、预计到达时间、预防性消毒处理情况等信息。
(三)严格执行进口非冷链货物运输物流管控制度
凌源域内所有从事进口非冷链货物运输的车辆、驾驶人员要主动到交通运输部门备案,在承运进口非冷链货物前24小时向货物目的地交通运输部门报备;凌源域外进入我市的进口非冷链货物运输车辆,由委托运输的进口非冷链货物生产经营单位将货物及车辆相关信息向交通运输部门报备。交通运输部门要将报备信息及时通报给卫健部门。
三、进一步强化进口非冷链货物疫情防控工作属地责任落实
各乡镇街要切实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 〔2020〕277号)、省疫防总指办《关于印发辽宁省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辽疫防经发总指办〔2021〕5号)、市防指办《关于印发朝阳市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实施意见的通知》(朝疫防经发指办〔2021〕14号)及市防指2021年1月21日《关于做好全市进口非冷链物品防控工作的通告》等要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确保属地进口非冷链货物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及措施落实到位。市进口非冷链货物管控专班要不定期到各乡镇街督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进一步强化进口非冷链货物疫情防控工作责任部门职责落实
市场监管、卫健、工信、农业农村、商务、服务业等有关责任部门要按照进口非冷链货物疫情防控工作职责分工,全面排查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及运输车辆,摸清本行业进口非冷链货物生产经营单位底数,建立工作台账,并将本行业进口非冷链货物生产经营单位及货物相关信息推送给市场监督部门及卫健部门。在排查基础上,各责任部门要不断加大对本行业进口非冷链货物生产经营单位及运输车辆落实报备制度及货物“四证”规定的监督检查,对于“四证”不全的,一律就地隔离封存,推送给卫健部门处理,待核酸检测阴性、预防性消毒处理后方可卸货、使用、销售。市场监管部门对各责任部门推送的进口非冷链货物生产经营单位的进口非冷链货物消毒处理证明或记录进行抽查,没有消毒处理证明或记录的,一律就地隔离封存,并将有关信息推送给卫健部门,由卫健部门负责对进口非冷链货物等进行采样、核酸检测、指导达标开展消毒处理工作,相关检测、消毒等费用由进口非冷链货物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五、进一步强化进口非冷链货物疫情防控风险监测力度
卫健部门根据各责任部门推送的进口非冷链生产经营单位及货物相关信息,按照有关技术指南开展进口非冷链货物疫情防控的风险监测。推送数量以月为周期,确定监测比例和频次,监测周期内实现人、物、环境全覆盖。风险监测费用由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六、进一步强化对违反进口非冷链货物疫情防控规定的执法惩处力度
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公安等具有执法职权的部门对违反进口非冷链货物疫情防控规定,不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惩处。对于“四证”不全、未依照进口非冷链货物疫情防控规定向市场监管、交通运输部门报备的,公安机关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对拒不执行进口非冷链货物疫情防控规定,不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凌源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指挥部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