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市乡村振兴监督举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升乡村振兴工作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监督举报电话受理符合以下条件的事项:
(一)上级交办且属于凌源市乡村振兴领域范围;
(二)凌源市本级监督举报乡村振兴领域范围;
(三)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
(四)被投诉举报对象或违法行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
(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应当受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监督举报电话:
(一)全国乡村振兴服务热线12317;
(二)凌源市乡村振兴服务热线0421-6822060,电子邮箱lysfpbdck@163.com;
电话接听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非工作时间请发送电子邮件;了解相关乡村振兴政策可关注乡村振兴部门官方微信公众号。
第三条 乡村振兴局工作人员接到监督举报电话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举报人无法联系的除外。
第四条 工作职责
(一)负责上级部门交办和本级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的组织、分流、协调和督办。监督举报电话在上班时间内应保持畅通,特殊情况未能及时接听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回拨举报电话。
(二)普通的投诉举报案件,按照属地管理和监管事权划分原则,经领导审批后,转交相关乡镇或单位。
(三)受理、处理投诉举报中心分流的咨询、投诉、举报;
(四)受理、处理事权范围内的咨询、投诉、举报;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为提高办事效率,就近就便解决投诉,投诉举报中心对发生的一般性投诉,可采取电话形式分流转办。
第六条 受理人员接受咨询时,能即时答复的,应简要、准确地答复咨询;不能即时答复的,在核实、了解后回复。对超出受理范围的咨询,应告知咨询者向相关单位进行咨询。
第七条 档案管理
举报中心文件、电话记录单、处理结果等资料必须做到规范统一,立案归档,留档备查。
第八条 工作人员受理咨询、投诉和举报,应使用文明规范用语,做到接待热情、解答耐心,语言文明,禁用服务忌语,严禁说粗话、脏话。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凌源市乡村振兴局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