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凌源市专项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朝阳凌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凌源市专项规划管理办法》业经凌源市人民政府第七届二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凌源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5日


  

凌源市专项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凌源市专项规划要突出指导性、预测性、宏观性。规划的编制要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突出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根据《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规划〔2007〕79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凌源市专项规划是指市政府有关部门以经济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由市政府审批或授权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

第三条 能够以指导意见等形式引导发展的领域,一般不编制规划。

凌源市专项规划的编制原则应限于以下领域:

(一)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领域;

(二)需要市政府审批或核准重大项目以及争取国家、省市资金的领域;

(三)涉及重大产业布局或重要资源开发的领域;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省市人民政府要求的领域。

第四条 凌源市专项规划的规划期原则上要与全市总体规划保持一致,特殊领域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 立 项

 

第五条 凌源市专项规划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市政府规定的职责进行编制。

第六条 编制凌源市专项规划均需制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规划编制必要性、规划期、衔接单位、论证方式、进度安排和报市政府、市人大审批的依据或理由等。

第七条 工作方案是凌源市专项规划立项的依据,由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协调后予以立项确认。

 

第三章 起 草

 

第八条 编制凌源市专项规划,必须认真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以及纳入规划重大项目的论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九条 凌源市专项规划文本一般包括现状、趋势、方针、目标、任务、布局、项目、实施保障措施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内容要达到以下要求:符合凌源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发展目标尽可能量化,发展任务具体明确、重点突出,政策措施具有可操作性。对需要国、省、朝阳市安排投资的规划,要充分论证并事先征求发展改革和相关部门意见。


  

第四章  衔接和论证

 

第十条 凌源市专项规划的发展方针、目标、重点任务要与国家总体规划保持一致,相关规划之间对发展趋势的判断、需求预测、主要指标和政策措施要相互衔接。

第十一条 凌源市专项规划草案,应送发改局审核,并与上级部门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涉及其他领域的,还应送相关 部门进行衔接。有关部门自收到规划草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反馈衔接意见。

第十二条 凌源市专项规划草案,由发展改革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组织论证。

第十三条 凌源市专项规划应委托规划专家委员会、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参加论证的其他相关领域专家不少于专家总数的1/3。论证后应出具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全面、客观、公正,由专家组组长签字,并附每位专家的论证意见。

 

第五章  报 批

 

第十四条 凌源市专项规划报批时,除规划文本外还应附下列材料:

(一)编制说明,包括编制依据、编制程序、未予采纳的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及其理由等;

(二)论证报告;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报市政府、市人大审批的凌源市专项规划,编制部门须与发改局会签后上报。市政府授权由有关部门批准的凌源市专项规划,编制部门与发改局会签。

 

第六章 备案和公布

 

第十六条 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印发或批准的专项规划应在印发同时报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凌源市专项规划应在批准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凌源市专项规划报批时,应明确公布事项,即全文公布、删去涉密内容后公布或不公布,以及公布机关。

第十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建立规划信息库。有关部门在规划印发的同时,应将电子文档和纸质文件送发展改革部门入库。

 

第七章  实 施

 

第十九条 凌源市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编制部门要及时对规划的主要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明确责任,保障规划的实施落到实处。

第二十条 凌源市专项规划实施过程中,编制部门要加强跟踪监测,应适时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审批机关提交评估报告。

第二十一条 凌源市专项规划经评估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进行修订的,编制部门应将修订后的规划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规划期十年及以上的,应进行定期滚动修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非凌源市专项规划,应参照本办法加强内部管理,确保规划编制质量。

第二十三条 凌源市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所需经费,由规划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列入部门预算。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发改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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